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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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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老于此 上传于:2024-04-25
保密协议书 甲方,上海国扬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以下将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称为“一方当事人”。 鉴于甲乙双方拟就长宁区定西路988号银统大厦部分物业〈下简称银统项目) 交 易进行合作,在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可能向对方披露各方有关保密信息,双方均 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以 资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而由提供方所有的信息、数据或技术, 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 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 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 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 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括口头给予, 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 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b) 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e) 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 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由 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 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旭 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提供方”指: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 、接收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 确保其安全。 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因腹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 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 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 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 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 息应被认为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 用。 2、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 / 或有关的一切权利, 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应考虑提供方的利益妥善保存。 3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银统项目 项 目中的合作。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等目的, 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未经披露方 事先书面授权, 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之目的。 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双方商定 的项目有关时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 绝不为与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 信息。 4、双方当事人承诺,双方当事人将对其各自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其他一方当事 人的工作地点因懂行义务而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 绝不将该等 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此规定特别适用于有关技术、设计、生产、经营或组织 机构事宜的所有内部信息。 5、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图与第三方签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该第三 方披露保密信息, 则该方当事人应事先从另一方当事人得到书面同意。该披露信 息之当事人与分包方并应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之前, 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格式签 署一份保密协议。 6、若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接收 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接收方应立即将提供方的保密资 料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销毁; 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接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了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 取得保护措施,并且应用尽适用法的所有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 由此所花费的 合理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8、一方如需要对共同研发的技术成果申报获奖和发表文章以及进行任何宣传活 动,应事先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并应该遵守相关知识产权和保密义务- 第三条 非权利授予 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有关提供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 权, 也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除了接收方有权为履 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知识产权 1、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因在合作过程中对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 应当归甲方所有。 3、若双方有必要进行共同开发工作, 除非双方在工作启动前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所有该等研发成果以及知识产权应当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 违约和赔偿 1 、 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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