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并共同遵守。租车线路为:新疆精河县沙山子—西安火车站
1、双方同意按双方商定的价格 元/人,乙方共计人数 人。
2.本次用车中的过路、桥费、油费、司机餐宿费全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应乙方的委托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车型为 ,此车允许载人数为
人(不包括司机)。
4.双方约定出发时间为 2011 年 11月 日。
5.付款方式:定金 元,余款安全送达目的地后一次性付清。
6.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若由于甲方人为因素或司机个人主观因素(如酒驾、超速)造成的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关的经济损失。
7.甲方在工作期间,因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等而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证件,不影响双方签定的汽车租赁合同的执行,因此造成的车辆及乙方外人员损伤和公安交通部门对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