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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临沂市劳动合同签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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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全面、真实、有效。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6、如需咨询,请拨打12333或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安排从事临时性工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须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岗位调整后,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甲方制定或调整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向全体劳动者公布,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乙方的工资水平,由甲方遵循同工同酬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岗位、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第十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依据甲方经济效益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是 。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试用期的,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或执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留存备查,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国家和省规定应由甲方支付的艰苦岗位津贴、中夜班补贴等津贴、补贴,由甲方在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外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变动状况,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地区、行业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等因素,甲方、代表乙方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提出对本单位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的方案和意见。经甲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后,可对乙方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乙方工作岗位变更的,甲方可按工资分配制度规定对乙方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对乙方工资标准或劳动定额、计件单价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标准和数额载入本合同附表,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不能提供工作岗位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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