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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动争议解决32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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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碧七喜 上传于:2024-05-31
疫情期间劳动争议解决32问 第一节 招聘录用 1、疫情未解除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开展招聘? 答:应区分情况,采用灵活方式开展招聘工作。 暂停现场招聘。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暂停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期举办的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推迟或取消举办现场招聘会等活动的,要提前发布或公告相关信息。相关活动的恢复时间,由各地根据疫情缓解情况相应安排。 加大线上招聘。根据《人社部等 5 部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印发通知》,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大力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招聘高校毕业生。根据《人社部等 5 部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印发通知》,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简化优化毕业生就业手续。延长就业报到、引进毕业生审批和求职创业补贴办理时间。2020 年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开始时间推迟到 3 月 1 日,结束时间延至 12 月 31 日。 重点企业急聘。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落实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辖区内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的用工保障力度,开展用工需求摸查,将重点企业的用工需求信息及时在 “ 就 业 超 市 ” 急 聘 公 告 专 栏 内 发 布 (http://fuwu.rsj.beijing.gov.cn/jycy/jycs/index.html);有用工需求的重点企业,也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在“就业超市”急聘公告专栏中发布用工需求信息。 2、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或取消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 答:不能,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多种方式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 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属于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录用通知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制,取消录用通知的,一方面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涉及就业歧视。 3、用人单位已经录用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到岗上班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病原携带者,是否须支付其工资或病假工资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工资或病假工资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已经录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尚未用工,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有关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规定不适用。用工之日一般是指劳动者到岗上班。 第二节 劳动关系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 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与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复工后一个月内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可否以员工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人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员工处于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印发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7、员工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故意传播病毒、造谣、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员工因为上述原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8、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达不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但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处理。 9、员工处于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至相关期限届满。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员工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终止等问题。 第三节 灵活用工 10、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实施哪些灵活用工措施? 答: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印发意见》的规定,可以采取两种灵活用工措施: (1)灵活工作方式。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 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①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 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灵活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①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②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四节 工时休假 11、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待遇如何? 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12、各地政府复工政策要求不一致的,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但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13、此次延长春节假期,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员工以年休假抵充? 答:此次春节延长的假期,属于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期,所有用人单位均应遵照执行。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在该延长假期内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予以冲抵。 用人单位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发布前,已经安排员工在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期间休年休假的,应撤销或变更此前的年休假通知,另行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14、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延长假期吗? 答: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之上再延长假期,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以年休假方式安排。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按照年休假方式延长假期的,单位应当提前有效通知相关员工。 以补休方式安排。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以轮岗调休方式安排。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以待岗方式安排。根据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以待岗方式安排休假的,建议用人单位在操作中与员工协商确定待岗期和工资待遇,并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具体见本文特殊处理部分。 以停工、停产方式安排,具体见本文特殊处理部分。 第五节 工资报酬 15、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和不能休假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印发意见》的规定,应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6、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员工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17、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的, 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第六节 职业健康 18、用人单位有无义务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措施如下: 个人健康档案。返岗人员及时报告旅程信息和健康状况,企业可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及时隔离送诊。发现疑似,企业应及时送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根据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第一版)》,工作人员要自行健康监测,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不要带病上班。若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者,工作人员应要求其离开。 配置防护用品。企业要配备消毒液、体温枪等物资,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降低人员密度。企业可以通过错峰上班、弹性工作制、调剂带薪休假等多种方式,降低工作场所人员密度。 维护办公环境。根据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第一版)》, 公用物品及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要定期清洗和消毒;保持办公场所内空气流通。保证空调系统或排气扇运转正常,定期清洗空调滤网,加强开窗通风换气。洗手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洗手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确保食品安全。企业可以采用分时错峰隔座就餐或盒饭送餐,并确保食品安全。 特定行业人员。根据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四、特定行业人员:(一)对于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武警、交警、安保人员、媒体记者、快递人员等行业人员,因日常接触人员较多,存在感染风险,其所在单位应为其配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或 KN95/N95 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以及手消毒液、消毒纸巾、体温计等物品,并做好工作环境的日常清洁与消毒。工作期间,应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上岗。口罩在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需及时更换。 第七节 社会保险 19、社会保险缴费是否延期? 答:根据各地的政策执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根据北京市《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我市暂定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可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并向社会通告,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 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根据北京市《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 三、可延长缴费至 7 月底的具体办法:(一)适用的对象及条件: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属于上述行业,以及未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能延长缴费至 7 月底。 20、已交社会保险缴费是否可以退费? 答:根据各地的政策执行。 北京市可以退费,但仅退回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根据北京市《关于参保单位办理已扣缴 2020 年 1 月份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退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已扣缴 2020 年 1 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确因实际需要,可申请退费。二、已扣缴 2020 年 1 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也可选择不退费,只申请 2 月份社会保险费不再自动扣缴。三、已扣缴 2020 年 1 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凡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延期至 3 月底缴费的,其 2 月份社会保险费将按照原有流程继续自动扣缴。四、未成功扣缴 2020 年 1 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其 1 月、2 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期自动延长至 3 月底。 21、未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22、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可以在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APP 等平台查询网上申领方式。也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申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一、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将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掌上 12333”APP 向社会公布,请各地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二、各省、自治区要主动将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APP 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在上述渠道的显著位置,同时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主动推送给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三、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要及时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23、如何获取社会保险补贴? 答:根据各地的政策执行。 根据北京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2 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上述原文。 第八节 特殊员工 24、 企业可以拒绝曾经患过传染病但已痊愈的员工返岗工作吗? 答:不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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