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研课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加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规范教科研行为,使课题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增强教师的科研意识,促进科研兴校,保证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的指导原则是:
1、坚持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在遵循教育教学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鼓励探索和创新。
2、在十分重视应用研究,重视校本研究的同时,鼓励教师进行基础理论研究,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真正发挥教育教学科研对我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引路与探路作用。
第三条 正确贯彻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全校教师都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第四条 教育科学研究是造就名师,体现自身价值和职业价值的需要。
第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管理部门是教导处。在教导处具体指导下,教研室与承担课题的个人或课题组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是学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依据。
第二章 课题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和教导主任组成课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教导主任,具体负责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计划、立项、科研情报、档案、科研成果的管理。学校教研室将积极协助教导处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努力创造条件,为教师开展教科研活动提供服务与指导。
第三章 课题立项管理
第九条 课题选题原则上依据国家、省、市、县及有关部门颁布的项目指南,根据学校现有的人力,物力等条件,选择可完成的研究课题申请立项。
第十条 课题申报原则:
1、立项课题应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立项课题应具有现实意义和实用价值,在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方面,能产生显著效益。
2、明确该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有理论和实践依据,课题立论根据充足,学术思想严谨,研究内容和政策目标明确,研究步骤和方法可行。
3、课题申请人必须是课题的第一负责人和课题研究的实际主持者,能切实承担从课题设计、实施和成果的实质性研究工作。
4、课题组成员具备必须的业务水平、研究能力和健康条件,年龄、知识结构比较合理,有一定的研究条件和时间。
第四章 课题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的课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研究方向明确,研究价值较高,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可行(有一定的前期积累和研究基础),研究计划具体,经费预算合理,课题的成果形式明确;课题组或个人具有按计划、按期完成课题研究的能力。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须填写有关课题申请书,学校教科研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评审、筛选,确定校级立项子课题。学校从校级子课题中选择优秀的选题上报省、市级课题。
第十三条 课题每学年申报一次,立项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学年。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时、优质的认真实施课题研究计划,自觉接受中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中期检查原则上每学年一次。检查内容主要围绕课题的进展情况进行,要求课题组提交课题活动记录表、中期报告和相关附件。课题中期报告要反映课题的进展情况,回答以下主要问题:
课题是否按照计划正常进行?取得了哪些阶段性成果?课题计划是否存在问题?有哪些改进措施等。
课题负责人要如实汇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教导处以此确认课题进展与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及成员确定之后,一般不得更换或代理,因特殊确须更换或代理的,必须向教导处提出申请,并报请总课题组审批。
第十六条 各类计划课题必须按时完成研究,如遇特殊情况确须延期的,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延期申请书,说明延期理由、下一步计划及措施,由教导处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课题结题管理
第十七条 一般校级课题的结题评审由学校教研室主持进行,也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教授。
结题时,课题组要提交课题结题报告和相关附件。结题报告要对课题的提出、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课题研究的目标、课题研究的方法、课题研究的过程和成果等做出详细的阐述,附件包括相关论文(正式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专著、实验报告、调查报告等。教导处负责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