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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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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愿 上传于:2024-08-0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解肢发包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八章罚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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