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除下列工程以外的所有分包工程:
政府专营工程以及公用事业工程。
各类检测、检验工程。
物资管理部经办采购合同附带的安装工程。
申请
分包单位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之前必须具备:
已完成合同范围内及设计指令的工作内容。
已完成竣工技术资料汇编,并已提交监理部审核。
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自检结果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分包单位应在最后一项工作或工序完成后的七天内填写《分包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审核表》,向监理部提交经汇编的竣工技术资料。监理部应在七天内完成技术资料审核,并通知分包单位和地盘审核结果。
技术资料无需作为单位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存档的分包工程,分包单位可将技术资料整理成册,直接交给地盘。
分包单位应在最后一项工作或工序完成次日起的十四天后填写《分包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向地盘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地盘主管工程师在收到申请后的七天内作初步审核:
合同范围内及业主方设计指令的工作内容是否已完成。未完成的工作是否已明令取消。
建筑物内及与建筑物直接相连的施工设施是否拆除,受影响的部位是否修复。
所有成品是否已清洁,并作适当保护。
建筑垃圾是否清理干净。
系统调试是否合格。
竣工技术资料是否已通过监理部审核。
地盘经理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组织验收。如同意组织验收,则确定验收日期和时间,验收日期的安排不得超过地盘审核期限后的七天;如不同意组织验收,则指明整改事项,规定整改完成期限。
特殊情况下,分包工程可分阶段进行验收。验收申请及审核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验收
分包单位验收申请可代验收通知之用。验收通知需抄报项目主管领导、工程总监、工程技术部、合约管理部、设计管理部(如有需要)以及监理部。
参加验收的人员规定如下:
工程总监需参加土方支护、土建、机电、装饰、铝门窗、木门、防水及其他特殊分包工程的验收。可不参加其他分包工程的验收。
工程技术部和合约管理部需参加所有分包工程的验收,经理应参加土方支护、土建、机电、装饰、铝门窗、木门、防水及其他特殊分包工程的验收。
设计管理部宜参加所有装饰类分包工程(包括木门、木地板、栏杆及其他特殊造型工程)的验收。
地盘需参加所有分包工程的验收,地盘经理应参加土方支护、土建、机电、装饰、铝门窗、木门、防水及其他特殊分包工程的验收,分管副经理和主管工程师应参加各自负责管理的分包工程的验收,主任工程师应参加所有分包工程的验收。
监理部应参加所有分包工程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土建、机电、装饰、铝门窗、木门、防水及其他特殊分包工程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各自负责监理的分包工程的验收。
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由项目经理指定)需参加验收。
对于规模较大的分包工程,主管工程师应根据分包工程特点提前制定验收方案,包括验收人员分组及对应的验收内容,抽验数量和具体部位的确定原则,验收会议的时间、地点。
主管工程师根据验收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