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除下列工程以外的所有分包工程:
政府专营工程以及公用事业工程。
各类检测、检验工程。
物资管理部经办采购合同附带的安装工程。
申请
分包单位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之前必须具备:
已完成合同范围内及设计指令的工作内容。
已完成竣工技术资料汇编,并已提交监理部审核。
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自检结果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分包单位应在最后一项工作或工序完成后的七天内填写《分包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审核表》,向监理部提交经汇编的竣工技术资料。监理部应在七天内完成技术资料审核,并通知分包单位和地盘审核结果。
技术资料无需作为单位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存档的分包工程,分包单位可将技术资料整理成册,直接交给地盘。
分包单位应在最后一项工作或工序完成次日起的十四天后填写《分包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向地盘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地盘主管工程师在收到申请后的七天内作初步审核:
合同范围内及业主方设计指令的工作内容是否已完成。未完成的工作是否已明令取消。
建筑物内及与建筑物直接相连的施工设施是否拆除,受影响的部位是否修复。
所有成品是否已清洁,并作适当保护。
建筑垃圾是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