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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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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子味的猫 上传于:2024-05-20
四、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 模式是对某类事实的抽象和概括,是某类事物的标准形式。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某类民事诉讼制度的抽象与概括,它是以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地位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对某类民事诉讼制度所作的抽象与概括。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个基本类型。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拥有主导权的是当事人主义,法院对民事诉讼拥有主导权的是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内容表现为两方面:第一,在诉讼程序运行方面表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即当事人对程序的运行拥有主导权,当事人决定程序的启动、终结与进行,法院只负责最后作出判决结束诉讼;第二,在审判对象形成和证据提出方面的辩论主义。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内容也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在诉讼程序运行方面的职权进行主义,即由法院负责、控制甚至决定程序的运行;第二,在审判对象形成和证据提出方面的职权探知主义。前者与当事人进行主义相对应,后者与辩论主义相对应。 (三)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原先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具体表现为:其一,诉讼程序的运行可以不顾当事人的意志,由法院决定;其二,法院的审理对象可以超出当事人主张的范围,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其三,法院依职权全面调查收集证据。 我国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改革中,逐步弱化职权因素强化当事人因素。经过多年改革后,反映民事诉讼特点的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已基本确立。 从总体上说,我国应当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对审判对象的形成具有决定权,由当事人提出证据并负担证明责任。同时,为保证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行,法院应当行使诉讼指挥权。 五、民事诉讼制度与周边制度的关系 (一)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 人民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 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调解。 人民调解的三原则:⑴依据法律、政策及社会公德进行调解;⑵自愿调解;⑶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 (二)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仲裁制度就其典型形态而言是民商事仲裁。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 (2)案件审理人员不同;(3)受理案件范围的不同; (4)管辖权的来源不同;(5)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由程度不同;(6)审理公开与否不同;(7)有无审级的不同; (8)有无执行权不同。 仲裁与诉讼的联系集中表现在受理案件(相互排斥的关系)、财产保全(支持和协助关系)和仲裁裁决执行(协助与监督关系)三个问题上。 (三)与公证制度的关系 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当事人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公证是事先预防纠纷,而诉讼则是事后解决纠纷。 公证与民事诉讼的连结点集中体现在证据和执行两大问题上。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有相当强的证明力。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又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之一。 (四)与破产制度的关系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该程序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别程序。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通过破产清算,将其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从而终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 破产案件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 民事诉讼法与破产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破产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联系的三种情形:⑴诉讼正在进行,法院受理了有关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此时应当中止诉讼程序,待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再继续进行;⑵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破产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⑶债务人的财产已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针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正在进行,法院受理了有关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此时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中有两类特别值得注意,一类是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对民诉法的解释与补充,与法典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民事诉讼法为准。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说明: (一)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二)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三)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除了在“总则”中对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共同性问题作出规定外,主要规定了三大类程序:(1)诉讼程序;( 2)非讼程序;(3)执行程序。其中主要规定的是诉讼程序。 (四)民事诉讼法多数为强制性规范 民事诉讼法多数为强制性规范的原因在于法院处理大批量案件程序的效率性、安定性的要求。 违反诉讼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并不当然导致诉讼行为无效,该行为在诉讼上仍然会产生效力,只是会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后果。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我国自古代就没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法。诸法合一,民刑不分,以刑代民是我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法律的特点。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草案是清末的《民事诉讼律(草案)》。 我国第一部在全国统一实施过的民诉法典是1935年2月1日由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二)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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