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
模式是对某类事实的抽象和概括,是某类事物的标准形式。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某类民事诉讼制度的抽象与概括,它是以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地位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对某类民事诉讼制度所作的抽象与概括。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个基本类型。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拥有主导权的是当事人主义,法院对民事诉讼拥有主导权的是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内容表现为两方面:第一,在诉讼程序运行方面表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即当事人对程序的运行拥有主导权,当事人决定程序的启动、终结与进行,法院只负责最后作出判决结束诉讼;第二,在审判对象形成和证据提出方面的辩论主义。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内容也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在诉讼程序运行方面的职权进行主义,即由法院负责、控制甚至决定程序的运行;第二,在审判对象形成和证据提出方面的职权探知主义。前者与当事人进行主义相对应,后者与辩论主义相对应。
(三)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原先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具体表现为:其一,诉讼程序的运行可以不顾当事人的意志,由法院决定;其二,法院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