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
【问题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的条款是否有效?
【要点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
新光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承包责任书》,约定由新光公司承包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四会工业大道道路工程,并约定“本责任书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和调解,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某建筑工程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新光公司向四会市法院提起诉讼,某建筑工程公司则辩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管辖。
【审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