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合计27分)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能力。指的是可以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指的是当事人能够亲自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对席判决的对称,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既判力
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回避制度
人民法院在审理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主动退出本案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更换相关人员的审判制度。
管辖恒定
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的时为准,起诉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开始前,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