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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番五次在我心里 上传于:2024-05-20
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必要共同诉讼;按撤诉处理 一、必要共同诉讼有其特殊性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是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所以,其中有部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行为并不代表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意思表示,此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后对其他共同诉讼原告才发生效力;但如果其他共同诉讼原告不承认,则应该继续审理,不能按撤诉处理。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特殊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由于案件本身性质决定的案件中各诉之间的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对于未参加到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义务,因此,如果简单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数名原告中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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