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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誉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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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影 上传于:2024-08-30
论商誉权摘要作者首先对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做了分析研究指出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又具有非确定的地域性非法定的时间性非恒定的专有性等显著特征作者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商誉权制度应着重考虑的几个问题即商誉权的法律地位商誉权保护的法律方式及侵害商誉权的法律责任等作者还就商誉侵权的认定及其民事救济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商誉权法律保护制度商誉侵权与民事救济进入20世纪以来作为民法主要凋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从消费品生产资料房地产等有形商品到技术信息产权等无形商品市场触角延伸到一切可以作为财产看待的物质与非物质对象商品化的结果是财产权利的扩充在无形财产权体系中经营性资信权是与创造性成果权识别性标记权相联系而又有区别的重要权利其中商誉权作为一种正在开发中的无形财产1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法学界经济学界竞相关注的重要问题一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商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所创造的商誉享有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商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已为法学界所认同但该项权利究竟归类于何种权利范畴尚存有争议概括说来关于商誉权之法律属性有以下两种学说其二复合权说该种理论一般承认商誉权具有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双重内容但学者们对商誉权的归类仍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知识产权兼人格权说认为商誉权兼具人身性即人格权和财产性即知识产权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侵犯了其人格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竞合侵权其侵犯的客体有两个一是商品表现为侵犯商品声誉二是商誉主体表现为侵犯商业信誉当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商业信誉而竞合侵犯商品声誉时则商誉权表现为一种人格权在这种情况下商誉侵权视为名誉侵权反之商誉权表现为知识产权4有的主张知识产权说认为商誉权应归类于知识产权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其理由在于商誉是人的脑力智力的创造物与各种各样的信息有关而且这些信息与各种有形物质相结合因此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5这两种观点虽然前者将知识产权视为单一的财产权后者将知识产权看作是一体两权但都认为商誉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复合性权利笔者认为商誉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由此所生之权利当为财产权人格权说的理论缺陷在于忽视以至否认该种权利的财产性单一人格权说否认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的本质差异其理由很难成立商誉作为商法人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已演化为具有价值形态的财产利益因而从表现为一般人身利益的名誉中分离出来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这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显然有别于人身权范畴中的名誉权特别人格权说将商誉权归类于人格权虽然承认但却淡化了商誉权的财产内容商誉权虽然具有人格权的某些属性但它并非是该项权利的本质属性就商誉权客体而言其商誉利益包含有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但财产利益是商誉利益的主要成份商誉权是财产权已为经济界法律界的相关文件所肯定在国际会计界无形资产作为虚拟的无实体形态的资产其范围即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无形财产权如特许经营权商誉权6在国际多边投资协议中商誉与版权专利商标都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形式7这说明商誉权的财产性是不容置疑的复合权说承认商誉权具有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双重内容其主张无疑是正确的但其具体观点的表述却难令人满意人格权兼知识产权说的缺陷在于一是关于人格权与知识产权的基本分类缺乏理论与法律根据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或人身权是最基本的分类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混合型权利8知识产权范畴中的著作权商号权即是一体两权从知识产权公约到相关国内立法所规定的权利内容来看其权项具有人格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商号权中的名称设定权变更权和财产如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修改权商号权中的名称使用权转让权的双重属性商誉权即属此类二是关于侵犯商誉权是竞合侵权的观点在理论与实践中难以成立作为权利客体的商誉利益其内涵十分宽泛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它们都来源于有关特定主体的积极性综合性的社会评价因此不能将其简单分割而规定以不同的属性同时应该看到在商誉利益的构成中商业信誉不等于是精神利益财产利益也不仅是商品声誉这样在所谓商誉权的竞合侵权中就难以判断什么是侵犯人格权什么是侵犯知识产权即使在理论上勉强作出这种区分将会因侵权类型的差异而适用不同法律从而使得部分侵犯商誉权的案件只能适用人身权法的有关规定这对于制裁侵权行为保护名优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的知识产权说关于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分析与范畴归类是正确的对这一学说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从权利本体的内容来看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人身性表明商誉与特定主体相联系而存在是企业特殊人格形象的表现财产性说明商誉区别于一般的名誉与荣誉具有相当的财产意义而知识产权范畴的多数类型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仅具有单一的财产权属性因此一体两权并不是各种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从权利客体的产生来看商誉的形成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态度技术创新员工素质商业文化管理经验等方面所形成的良好能力并由此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和积极评价这种经营管理中的资信有些属于人的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但多数却是来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对此有学者曾把商誉分为专利商业秘密中的商誉以及生产销售中的商誉9可见智力成果不是知识产权的唯一保护对象换言之将商誉权归类于知识产权关键在于其无形财产权属性或者说其客体即商誉的非物质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说商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客体非物质性的本质特征但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较而言该项权利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1非确定的地域性商誉权虽为知识产权之一种但其取得无须通过申请登记授予等法定程序其效力并不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商誉权虽不具有一国地域性的特征但其效力范围可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是其企业在后者有效登记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利益即商誉权在特定企业所属的行政区域或行业内受到保护二是在商誉权发生影响并受到侵犯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即商誉主体在任何地方合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起商誉遇有该商誉受到诋毁时都可以行使禁止权2非法定的时间性商誉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属性即与特定主体相联系而存在因此该项权利无法律限定的保护期间即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一般来说商誉权与特定企业共存亡只要企业存在其商誉权就会继续存在但在有的情况下虽出现企业法人终止但企业的商誉并不会立即随之消灭当然在这段时间内商誉将因主体缺位而不能成其为权利而只能作为一种自然状态存在3非恒定的专有性商誉权是一种没有恒定保护范围的无形财产权由于商誉与特定企业相伴而生在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处于不断的优劣变化的循环之中它既不象物质产品那样具有最终形态性也不象技术产品那样因申请保护加以固定化因此商誉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同其保护范围无法基于客体的表现形式作品技术特征专利或标记构成商标来加以确定诚然商誉权在一般的合理长的时间内仍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也可以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加以量化需注意的是在评估前未量化的商誉权始终存在并受法律保护10二商誉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沿用侵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誉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鲜有对商誉权保护的明确规定在一些国家的侵权法中关于法人名誉权的规范隐含着有关商誉权的内容即商誉权的保护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的规定例如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章规定了公民与法人的商业信誉不受侵害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要求对损害其商业信誉的信息进行辟谣并有权要求赔偿由于这种信息的传播而受到的损失和精神损害但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强调商业信誉与名誉尊严等都属于非物质利益可见有关商业信誉的权利仍为一种人格权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采用竞争法来保护商誉权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在题为商业诽谤条目中规定对他人的营利业务企业主或领导人本人他人的商品或工业给付恶意主张或传播构成损害商事企业的违背真实的事实者应被科以最高为1年之徒刑或罚款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第6款也规定了陈述虚假事实妨害有竞争关系的他人在营业上的信用或者散布这种虚假事实的行为16上述国家适用竞争法保护商誉权有两个特点第一承认商誉包含有财产利益但并未完全接受产权理论日本学者小岛庸和强调该类权利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权仅具有禁止权效力因而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独占权不同17第二侵权人与受害人系竞争对手形成竞争关系所谓竞争关系即是因为竞争活动中的生产经营者的关系至于生产经营者不分自然人与法人均可虽然我国的商誉权保护制度已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得以确立但这些规范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许多规范过于粗疏而缺乏可操作性参考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与国外立法例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出发完善我国的商誉权制度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商誉权的法律地位在国际上知识产权曾被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或诉讼中的准物权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商誉权作为一种现实中存在的具体无形财产权必须由民法予以确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确认商誉权仅仅从法人人格权中推导出商誉权并将这种权利归类于非财产权这一立法缺陷应予以修正笔者建议在我国民法中规定商誉权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该项民事权利应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并不仅是人格权同时也具有独占权性质并不表现为单纯的禁止权2关于商誉权保护的法律方式我国目前对商誉权的保护大抵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即对侵害商誉的行为或确认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或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间接保护方式不是完备的独立的权利保护制度且特别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细则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有不便笔者建议我国的商誉权保护应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即直接确认商誉权及其侵权责任同时形成商誉权保护的法律网络体系即从民法典基本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特别法单行条例专门法规等不同层面对商誉权保护问题做出规定3关于侵害商誉权的法律责任保护财产权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不同的保护方法即责任形式往往规定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但无形财产权的相关立法规定不同其侵权行为的各项法律责任一般规定在同一法律之中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仅规定了民事责任既缺乏行政处罚条款又无刑事制裁条款显见不足笔者建议修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制定单行条例明确规定侵害商誉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强化对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追究对民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参照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增设对侵害商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三商誉权的侵害及其民事救济商誉利益实质上是商誉主体的特殊经济利益商誉侵权直接损害他人对生产经营者的信赖程度与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评价后果从而致商誉主体原有民事权利的缺失根据国际公约及国内外立法例的通行规定侵害商誉权行为应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即是经营者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从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来看认定商誉侵权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2关于侵权违法行为侵害商誉权的行为表现为捏造虚伪事实或对真实事件采用不正当说法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所作出的解释凡是对某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商业活动提出虚假或不当的说法都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该示范法将损害商誉权的行为概括为两种一种是采取虚假说法的行为即凭空捏造或散布与有关他人商誉的真实情况不符的诽谤之词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在这里言词的非真实性是虚假说法的重要判断标准18虚假事实的捏造可能是全部捏造也可能是部分捏造可能是无中生有也可能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虚假事实的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使他人知晓有关的虚假事实包括口头书面等形式以及广告宣传新闻发布向公众传播或对相关人暗授等途径另一种是采取不当说法的行为即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地陈述客观事实意在贬低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例如在比较广告和产品促销活动中对同类产品服务的评价使用贬损性质的言词在未有科学定论的情况下片面宣传某些产品服务的副作用或消极因素在这里言词的非公正性是不当说法的重要特征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所规制的侵害商誉的行为仅是采取虚假说法的行为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亦作类似规定十分明显示范法对侵害商誉的行为作了范围更为宽泛的解释因而对商誉权的保护也就更为有力这是我们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时所要考虑的问题3关于侵权损害事实侵害商誉权的损害事实是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导致关于权利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并由此造成了商誉的实际损害损害事实认定的前提条件在于判断特定主体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是否建立了自己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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