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市直和柘城、宁陵两县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研究讨论《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下面,我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早在2011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就出台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9个配套文件。按照社会功能,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三个类别。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实质上是政府行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单位不仅变相扩大了政府规模,增加了行政成本,而且造成了政府职能的体外循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体制改革的效果。按照政事分开、转变职能的要求,改革工作就是要理顺这类单位与政府的职责关系,做好行政职能取消、下放、转移等工作,消除“盲区”和“死角”,使简政放权更加彻底、转变职能落到实处。
(二)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是实现政事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由于历史沿革及历次政府机构改革等多方面原因,一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变成了“二政府”,政事不分、定位不清的问题尤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批环节、延长了审批流程,加重了社会负担,抑制了市场活力。改革工作就是要坚持政事分开,逐步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回归公益服务本位,使政府切实履行好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精简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环节、整合市场监管资源,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
(三)推进改革试点是实现依法行政,规范政府治理的重要举措。从职能梳理情况看,目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有的履职于法无据;有的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有的集行政管理、公益服务、经营创收于一身,缺乏有效监管,容易滋生腐败;有的事业单位,背靠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规范,不同程度地干预了市场竞争。改革就是要针对上述问题,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确需保留的行政职能列入权责清单,并相应修改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实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运行规范,减少事业单位对市场的干扰,进一步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试点先行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改革的具体要求。XX年11月,根据中央要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办〔XX〕51号),XX市本级和所辖柘城县、宁陵县以及漯河市及所辖2县被确定为全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要求我们先行先试,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目前,《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直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办〔2017〕73号)和2个县的改革意见已经印发,市直各相关部门和2个试点县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事分开,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等不靠,攻坚克难,加快推进这项改革工作,迎接中编办的检查评估验收。
二、严格把握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严格改革实施范围。按照简政放权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省编办统一部署,市县编办前期已对同级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进行了认真清理,并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对接。各事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逐项列明了具体依据;各主管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后,提出了本部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清单。市县编办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结合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进行了甄别,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较少的事业单位,去年结合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已经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没有再纳入改革范围。因此,这次纳入改革范围的市县事业单位,是各主管单位自查确认,市县编办认真审核,省编办和中央编办最终审定的。
(二)严控行政机构限额。中央文件明确要求,试点过程中要从严控制机构总额,改革中确需增设机构的,原则上在地方政府机构限额内解决,现有机构限额已经使用满的,按照只转职能不转机构的要求,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保留公益职能,改变名称,划分为公益类事业单位;也可以通过整合其他相关机构,实行大部门制方式解决。确因工作需要调整为行政机构或行政内设机构的,必须多核销事业机构,确保试点任务完成后行政机构和事业机构增减相抵,总量有所减少。对于剥离行政职能后保留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再使用“委、办、局”等称谓,并且机构名称不得出现“管理”字样。
需要给大家说明的是,为鼓励试点,经中央编办、省编办同意,这次改革可以为市直和2个试点县各增加1个政府工作部门限额。考虑到市旅游局原来就是政府工作部门,省政府也设为直属行政机构,因此这次市里把旅游局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他机构则要分类进行改革。同时,考虑到部分改革单位已配备中层领导,因此,各改革单位原设置内设机构的,数量还可以不变,可以在原先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调整。但总的原则是,原机构规格基本不变,无论是处级领导职数,还是科股级领导职数,均可维持原有的数量,当然也不允许借机提高机构规格。
(三)严格编制总量控制。为推进改革,减缓地方行政编制需求压力,中央编办原则同意以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置换行政编制的方式,为试点地区适当增加部分行政编制,置换的数量不得超过试点地区现有行政编制的2%,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的置换比例不得低于3:2。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市直大致可以增加114名行政编制,但同时要核销财供事业编制171名。大家知道,目前市直没有空余的行政编制且缺口非常大,不可能按现有事业编制数相应核增行政编制。按照省编办要求,事业单位整体调整为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所需编制主要是通过主管部门空编、2020年前自然减员腾出的行政编制解决。如仍不能解决,结合现有人数从严从紧增加行政编制。市直事业单位部分职能划转到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划转3名人员,增加行政编制3名,同时相应核减事业编制。这既是改革的要求,也是我市的实际情况,希望各部门多理解,多支持。同时,有一点需要强调,市县改革新增的行政编制要在评估验收合格、由中央编办下达后才能为有关部门增加。
(四)做好人员过渡安置。
1.分类做好人员过渡安置。总的原则是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涉改事业单位原来不在编的非财政供养人员由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安置。以下人员分类进行过渡安置:一是涉改人员需要过渡为公务员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关后,涉改人员需要过渡为公务员的,人社部门要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行政编制限额内做好人员过渡和公务员登记等相关工作。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已进行登记的人员,由主管部门确定过渡对象。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由主管部门确定过渡登记对象,由人社部门审核资格条件,按规定程序做好公务员登记等相关工作。二是涉改人员未能过渡登记为公务员的。改革后机构撤销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未能过渡登记为公务员的其他在编人员,由主管部门妥善安置,保持原有身份、待遇不变。主要有以下两种安置方法:一种是由主管部门连人带编安置到其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另一种是没有其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连人带编安置到其他所属事业单位,身份、待遇保持不变,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三是改革涉及的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改革后机构撤销的其他事业单位中,未过渡登记人员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安置到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可重点加强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等工作,鼓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按原聘岗位等级聘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对超编、超职数或超岗位安置的人员实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