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包括 10 项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它的征税范围一共有 11 项目,分别
是: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
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
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作为
兜底,但并非意味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不属于列举的其他 10 项就直
接按照“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必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在没有明文规定之前,税务部
门不能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财税部门明确规
定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有以下十项:
一、无偿受赠他人房屋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78 号
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
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
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
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
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
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
购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购养人; 〈三)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
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
函 (2006) 865 号) 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
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 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
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
履行, 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
约金应按照“其它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
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三、个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 〔2005) 94 号) 规定: 个人为
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四、本单位以外个人赠送礼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
50 号 ) 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
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 「其他所得」项目,
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
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按照 「其他所得」 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股民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
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1999) 627 号) 规定: 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
户交易, 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
民.。 对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
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六、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
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 58 号) 规定: 对于个
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