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 用 合 同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和共同遵守本《聘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 乙方按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部 工作,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2. 甲方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可实行岗位调整。
第三条 乙方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与休假。作息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可以调休或以加班费形式处理。公司值班人员另行规定。
第四条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 甲方向乙方支付薪金为 。
2. 乙方试用期满,即成为甲方的正式员工,享受甲方制定的一切员工福利待遇:
甲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工伤、生育等项保险费;乙方按规定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注:《劳动法》相关条例: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条 劳动纪律
1. 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励。
2.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乙方需参加甲方组织的新员工入职培训以了解并认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并自愿遵守。
第六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1)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
(2)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已经修改的;
(3)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下列情况,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调整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 符合国家其他规定情况的。
4.下列情况,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3) 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的;
(4)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5.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 乙方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2) 乙方属正常流动及辞职的;
6.下列情况,乙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 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学、大专等学校学习)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
(2) 在甲方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任务,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7.下列情况,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1) 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