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合法经营,主动接受财税部门对本企业的监督。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依法合理筹集、使用资金,努力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企业目标。
第四条 公司财务核算体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定生效,并由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组织实施。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均有效。
第二章 筹资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筹资来源包括两部分:投资者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公司的负债资金。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付资本金。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资本金,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吸收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其中吸收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资产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预计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应以实际发生额入帐,预计负债应按估计的金额入帐。公司以负债的形式筹资可根据批准的现金流量预算,报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1.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照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按银行机构名称和帐户进行明细核算。
2.现金的收支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为便利公司业务的开展,应付随机事项,实行“备用金制度”。各部门在年初提出备用金额度预算,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按照“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执行,合理使用,严格控制。
4.公司严格控制支票的领用。因经济业务需要领用的支票,必须填写领 用支票审批单,注明用途、金额;如果金额不能确定,必须注明限额,经总经理批准后,并持合同或协议到财务部领用支票。支票付款后,领用人在七日内必须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如果发现丢失、被盗应及时采取措施,声明作废。如造成经济损失,一律由丢失者本人负责。
5. 公司各部门或员工的预支款(无论现金还是支票)均需及时到财务部办理结算冲帐,逾期未办理的,将从经办员工工资里扣款处理。
6.各部门必须在每月底提出下一个月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务部,纳入现金流量预算表,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确定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存货的管理
1.存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周转材料等。
2.常规材料的采购实行招标制,并将经济合同报财务部一份,以供办理付款时使用。
3.存货均按归口管理原则,必须有专业人员检验、登记,并交由专人过磅、保管,取得供货单位的合格证,办理验收入库并录入电脑,生成入库单。入库单必须有采购、检验、验收、保管等签字确认,并报送财务一份入帐。存货的领用必须附领用单,领用单需有领用人和主管及保管员签字,保管员凭领用单录入电脑,领用单需报财务一份入帐。
4.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发出的实际成本。存货采取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相结合的原则,定期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必须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对于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等存货实行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5.清查中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6.对于因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存货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
1.房地产产品的销售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产权转移及收款,销售款及工程款的结算应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进行结算,业务部门和业务人员不得挪用货款。采用赊销方式销售时,财务部门应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进行跟踪,并建立相关的资信档案(包括购买单位或个人的资信、业务部门资信、业务人员资信等)。
2.财务部门编制各种应收(预付)款项帐龄分析表。对已到期的债权,应分别情况及时催收。
3.建立坏帐准备金制度。年度终了,预计各项应收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
4.计提坏帐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含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帐款)。
5.计提坏帐准备采用金额百分比法,提取比例如下:
(1)逾期满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按5%提取;
(2)逾期满~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20%提取;
(3)逾期满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50%提取;
(4)逾期三年以上,以及债务人破产、资不抵债和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明证据的,全额提取。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以及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提取坏帐准备。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使用期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2.分类
固定资产按不同使用状态、自然属性和生产过程的性能分为:
(1)生产及经营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出租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土地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购置与建造需报经董事会批准。
4.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
(1)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计价;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6)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按原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所发生的相关税费计价;
(7)盘盈的,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
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计价。
5.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预计净残值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 40 5%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5-10 5%
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8 5%
器具、工具、家具 5-8 5%
电子设备 5-8 5%
其他设备 5-8 5%
6. 固定资产的保管与使用 办公用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和维护,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由器材部负责保管和维护。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帐,采用永续盘存制核算,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清查中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7. 对于因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固定资产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不具备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购入的能够单独计价的计算机软件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内平均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1.法律规定有法定有效期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
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3.法律和合同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且经营期长于10年的,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4.经营期短于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经营期的年限摊销。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余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项目计提。有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形的,应当全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八条 企业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限与预计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二十条 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财产等资产由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咨询法律顾问后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六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其中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为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为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需由经办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经董事会批准方可实行。
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其中,投资额占被投资方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及其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不含20%),或投资额虽占其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及其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终了,对投资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对市价低于成本的短期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预计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余额的长期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全额计提该项长期投资的减值准备。
1.该项投资已暂停交易,且预计今后也不可能再交易;
2.被投资方已资不抵债,并且预计今后也无望盈利;
3.被投资方已经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4.被投资方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或竞争者数量等发生变化,其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严重恶化,并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
5.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重大亏损,并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
6.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际上已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六条 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如实地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簿、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统计资料等,内容必须完整、真实,编制和记载必须及时。
第二十七条 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成本,在产品生产过程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其他直接支出和其他相关间接费用,计入成本。原材料的消耗按加权平均法核算,周转材料的摊销按周转次数分期摊销。
第二十八条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期间费用不计入生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成本的控制实行预算管理体制,将实际情况与预算相对比,分析成本增减变动的原因。
第三十条 费用的控制实行预算管理、一支笔审批制度。凡属费用性支出,各部门均应于每年年初提出预算,经财务部汇总、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各部门按预算进行报销。费用的报销程序如下:
费用发生后,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按以下程序报销:
1、经办人应在原始凭证背面签字并填制费用报销凭证,在经办人栏签名,注明费用应归集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