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39 号
联系人: 张繁 联系电话: 82265869
乙方:feet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7)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欲就? ? ? ? ? 等相关内容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保护甲乙
双方的商业秘密,明确协议双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者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经充分友好协商, 订立本《##s##sss保密协议》,以兹双
方共同遵守。
实施披露本协议相关保密信息的一方系“披露方",实施接受本协议相关保密信
息的一方系“接受方”。
第一条 保密信息
1.1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接受方从披露方处取得、接触、间接取得、了解、
掌握和控制的下列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接受方从披露方获得的技术诀穿、研究成果、商业计划、客户信息、财务数
据、文档模版、编程规范、开发流程、质量标准、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双方合
作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就彼此间的合作关系或机密资料进行的任何协商、讨
论或谈判、任何拟定之安排或协议,任何正在协商、谈判中的经营或运作计划,
或与前述协商、讨论、谈判、安排或协议相关的任何其它资料以及披露方从第三
方处获得的应当保密的信息等。
1.2 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可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任何形式存在,包括
但不限于文件、披露方书刊、函件、图纸、磁盘、胶片、约灯片照片、录音带
以及电子邮件等。
1.3 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均属于披露方的财产, 接受方无条件对此负有当然的保密
义务。
1 4 披露方向接受方承诺其有权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真实、完
整、有效。
1.5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为除协议约定的情形以外的自身利益或其他方利益而
使用披露方的任何保密信息。
1.6 保密信息及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6.1) 信息是已公开的,或成为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信息;
《1. 6.2) 接收方在本协议日期前已知悉的信息,或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1.6. 3) 披露方为遵守或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法院、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所披露的信息;
《1. 6. 4) 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可以披露的信息;
《1. 6. 5) 接收方从第三方合法、正当地取得的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等信息不
承担保密义务;
《1. 6. 6) 披露方向其他人或实体提供的不受保密义务约束的信息;
《1.6. 7)披露方自行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接受方不属于保密信息的特定信息。
寻求上述例外情形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第三方是指, 除了甲乙双方为履行合作合同而必须接触的相关机构之外的任
何其它机构。
第二条”接受方的保密义务
2. 1 接受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并保证:
(2. 1. 1) 接受方严格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亦将本着谨慎、诚实、尽责
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且合理的措施维护其知悉或持有的任何属于披露方或者昌
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否则, 接受方须赔偿由此给披
露方造成的所有相关损失。
《2. 1. 2) 接受方所获得的所有保密信息仅可用于与双方本次合作有关的用途或
目的, 接受方应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属于披露方或者昌届于第三人但披露方承诺
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接受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利用
该等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等信息用于双方本次
合作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2. 1. 3) 接受方承诺未经披露方书面授权,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披露、告知、
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局于甲方或
者虽属于第三人但披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也不得在本次合作之外以
任何方式使用该等保密信息-
2.2 凡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或非为履行接受方在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
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而以直接或间接的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涉
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接受方泄密。具体包括:
《2. 2. 1) 将披露方所有或虽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擅
自以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等;
(2. 2. 2) 将披露方所有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以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问接地传递给披露方的竞争对手等;
(2. 2. 3) 未经披露方书面授权,搜自以披露方的名义对外发布、披露、提供披
露方所有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任何保密信息或保密信
息的任何一部分:
《2. 2. 4) 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形式泄露、披露、利用披露方所有或者虽届于第
三方但披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2. 3 双方合作终止时,接受方应当将披露方提供的所有有关该项目的属于一方单
独所有的涉密信息载体、拷贝文件以及任何形式的衍生物全部返还披露方。
2. 4 接受方在下述情形下可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应该在信息披露之前 3 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能够采取适当的保护性措施:
《2.4. 1) 该等披露是由于法律的要求或为任何司法程序之目的,
《2.4 2) 该等披露是应有关监管机构或对其拥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之要求;
《2. 4. 3) 就披露事宜已事先取得披露方的书面同意。
2. 5接受方如发现披露方信息被泄露或者因接受方过错泄露了披露方信息,应积
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披露方报告。
因接受方故意或过失致使披露方秘密信息泄露的,披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同时,接受方须赔偿由此给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