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分银行管理规定(第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帮助学生树立自信,挖掘学生的潜能,拓展学生的兴趣和爱好,给每个学生提供发展、创造和成功的空间,使每个学生都能在原有的能力和素质基础上得到充分、和谐、协调的发展,学院特实施学分银行制度,开设学分银行,设立奖励学分,开展奖励学分的存入和兑换。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银行的定义:面向我院学生开设的学分银行是指在学分制的基础上,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院内外各类技能(课程)竞赛、参加与所学专业有关的企业工作实践、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的应用能力证书、公开发表论文、申请发明专利等形式,获取的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学分(统称奖励学分),经学院认定后,存入学生学分银行内,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用于兑换部分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学分。我院学分银行设置在教学管理系统下。
第二章 获得奖励学分的途径
第三条 学生可通过参加技能竞赛并获奖的方式获得奖励学分,按以下规定认定:
(一)参加院内外技能(人文)竞赛者,根据竞赛级别和获奖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奖励原则:同一届及同一次竞赛中,以学生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学分。
(二)个人项目获得奖励学分如下:(如竞赛有特等奖、特别奖等情况,特等奖按照一等奖奖励,一等奖按照二等奖奖励,……以此类推)
获奖等级
获奖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院级
一等奖
8分
6分
5分
3分
二等奖
5分
4分
3分
2分
三等奖
4分
3分
2分
1分
优秀奖
3分
2分
1分
0.5分
(三)团体项目获得奖励学分(每人)如下:
获奖等级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一等奖
5
3
2
二等奖
3
2
1
三等奖
2
1
0.5
第四条 学生可通过参加体育竞赛并获奖的方式获得奖励学分,按以下规定认定:
(一)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由政府职能部门主办的省市级以上级别体育竞赛者,根据竞赛级别和获奖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奖励原则:同一届及同一次竞赛中,以学生获得的最高等级计算学分。同一次竞赛及同一项目的竞赛不可重复计算奖励学分。
(二)个人项目获得奖励学分如下:
参赛级别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一等奖(第1名)
6
4
3
二等奖(第2-3名)
4
3
2
三等奖(第4-8名)
3
2
1
(三)团体项目获得奖励学分(每人)如下:
参赛级别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一等奖(第1名)
5
3
2
二等奖(第2名)
3
2
1
三等奖(第3名)
2
1
0.5
(四)参加体育竞赛获奖者,将获奖证书或其他获奖证明报体育部学分认定小组认定后,统一上报教务处审核。
第五条 按照学院相关要求,学生在系部的组织下,或经学院批准后利用寒暑假赴企业参加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工作实践或工学交替教学改革项目,经核实并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奖励学分,寒暑假期间奖励学分按照2学分/月计,非寒暑假期间奖励学分按照1学分/月。教学计划规定范围内的顶岗实习,不给予奖励学分。
第六条 取得除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完成的技能证书以外的应用能力证书,可获得奖励学分。其中,应用能力证书只承认在教务处备案的学院内各系部、继教院统一组织考核并颁发的证书,各系部所颁发证书应与各系部专业有关,未经教务处同意取得的校内外证书一律不予认可。学生获得的各种技能证均以每证2个学分认定。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或获得各级专利的,可按以下规定认定奖励学分:
(一)以“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以学生本人为作者(署名前两位),能在网上查到的公开发表的论文。
(二)以“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以学生本人为专利申请者(署名前三位)。
(三)各级各类论文发表和专利授权或申请的奖励学分认定见下表。
类别
级别
奖励学分
署名第一位
署名第二位
署名第三位
申请并受理专利
(项)
发明专利
4
2
1
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3
1
0
外观设计专利
2
0
0
授权专利(项)
发明专利
8
4
2
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6
3
1
外观设计专利
3
1
0
发表论文/论著
(每篇)
中文核心期刊
6
2
0
学报、一般正式发行刊物
2
1
0
第八条 参加国(境)外研修或游学者,根据参加时间和内容等,由教务处与外事办协商确定奖励学分的分值。
第九条 学生当年在学院图书馆的借阅量(文学I类不计入)大于20(含20)册后,可向图书馆提交一篇与所借书目有关的读书心得或读书笔记、读后感、论文等,经图书馆有关老师认定后,可获得1个学分的奖励。(具体操作办法和要求详见《南化院关于阅读图书获取奖励学分的通知》)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种创业实践,根据创业实践的具体情况,经学院相关部门认定后确定奖励学分。
第十一条 参加经教务处批准的,教学计划规定之外的课程学习、讲座、辅导班、实习实训等,以教学计划中学分赋予原则,按照批准时确定的奖励学分办法由教务处统一录入学分银行系统。
第三章 奖励学分的兑换范围
第十二条 奖励学分的兑换范围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学分银行中的奖励学分可用于兑换选修课(含课内和课外)学分、教学计划内专业限选课学分以及部分公共基础课学分。
(二)教学计划中的核心课程不允许兑换。
(三)实践环节类课程不允许兑换。
(四)有作弊记录的课程不允许兑换。
第四章 奖励学分的兑换办法
第十三条 奖励学分的存入办法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技能(课程)竞赛获得的奖励学分由教务处统一录入;
(二)校内系部和继教院承担的技能证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之外的)需严格按照教务处颁发的《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