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创收管理暂行规定
九院字[2007]184号
为了保证学校创收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进一步调动各部门的创收积极性,规范创收收入、支出等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二级学院和部门创收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同时,相关二级学院和部门可结合产学研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收活动。以增强学院的办学实力,扩大学院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改善职工福利待遇,达到办学效益、社会效益和部门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
第二条 创收活动是指在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之外,以学校的名义,利用学校的人、财、物等资源提供对内对外服务并取得收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和财产的出租等活动。包括:
(一)非学历教育及各类辅导和培训
(二)有偿开放机房
(三)出租教室、运动场馆、会堂、实验实训室
(四)出租车辆及其他资产
(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科技成果转让
(六)其他创收项目
第三条 开展创收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及时缴纳各项税费。
第四条 二级学院和部门拟开展的创收活动应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经学校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或利用学校的资源进行创收活动。
第五条 创收活动不能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正常工作;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列为有偿服务;严禁将学校分配的事业经费转作创收收入或变相用于创收项目。
第六条 有创收项目的部门应制定部门创收管理实施细则,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创收工作。
第七条 部门创收收入是学校事业经费的一部分,涉及到学校、部门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为正确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对各部门的创收收入,凡利用学校实验电器设备的创收,先按收入总额的8%提取,作为水电费支出,余下部分按下列规定分配:
(一)利用学校场所举办的对外培训、讲座收入和对校内学生各种培训收入, 10%归学校,90%分配给创收部门。对教师学历学位培训收入由所在各二级学院支配,各二级学院学生实习点返回的收入由各二级学院支配。
(二)利用学校的实验、实训场地和设备开展的对内、对外技术培训收入,30%归学校,70%分配给创收部门。
(三)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10%归学校,90%分配给创收部门。
(四)技术成果转让收入,50%归学校,50%分配给创收部门。
(五)微机房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