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创收管理暂行规定
九院字[2007]184号
为了保证学校创收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进一步调动各部门的创收积极性,规范创收收入、支出等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二级学院和部门创收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同时,相关二级学院和部门可结合产学研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收活动。以增强学院的办学实力,扩大学院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改善职工福利待遇,达到办学效益、社会效益和部门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
第二条 创收活动是指在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之外,以学校的名义,利用学校的人、财、物等资源提供对内对外服务并取得收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和财产的出租等活动。包括:
(一)非学历教育及各类辅导和培训
(二)有偿开放机房
(三)出租教室、运动场馆、会堂、实验实训室
(四)出租车辆及其他资产
(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科技成果转让
(六)其他创收项目
第三条 开展创收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及时缴纳各项税费。
第四条 二级学院和部门拟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