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就保密与竞业限制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保密
保密内容及范围
乙方同意对甲方或者虽属于甲方客户(含意向客户)等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一切保密信息在保密期内予以严格保密。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任何形式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
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以及任何知识产权等;
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制作或拥有的任何形式的报告、访谈记录、数据、信件、电子邮件、报表、模型以及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副件;
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技术资料或秘密、经营情况、经营策略及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客户经营状况等;
甲方内外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计划、报价、合同、项目研究方法和工具、培训资料和工具以及项目成果等;
甲方内部不欲公开或未经公开的公司制度、文件、决议、消息和公司运营情况等;
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关于财务、成本、利润、市场、销售、合同、采购等渠道.客户.经销商信息等。
甲方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联系方式和客户销售策略等;
下列信息亦属于甲方的重要保密信息: 。
乙方承认,上述“保密信息”均为甲方的保密信息。本协议不仅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接触的保密信息,也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接触的所有保密信息。
乙方确认,如果对是否属于保密信息存在争议或不太明确,则乙方应按保密信息进行处理,除非得到甲方或乙方上级的明确否认。
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服务内容相应的保密职责;若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保密信息。
甲方或乙方上级在职权范围内就保密事宜对乙方提出的要求与指示,乙方应予执行,并作为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一部分。
乙方同意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乙方因某一项目而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处获得的保密信息,乙方承诺只在进行该项目或与该项目紧密相关的项目研究时使用,绝不为与该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乙方应对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交到自己手中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不得泄漏或遗失,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私自保留或复制、记录;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或向任何第三方(任何第三方,包括除甲方该项目组人员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披露或透露保密信息;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
当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无论出于何种理由),乙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完整交回;
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使用记录;
乙方在离职时或任何时候甲方提出要求时,须将一切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还甲方;
乙方在离职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以上各项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传播、披露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从事损害甲方利益或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包括向乙方之后任职单位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为乙方自营企业利益使用保密信息等。
无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乙方均不得劝诱及参与招聘甲方其它员工到甲方的竞争单位工作。
在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私下交易或金钱往来。
保密信息的保密期是指:乙方在职或离职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对外公布保密信息,或者保密信息为公众所知之前的任何时间。
特别是,下列任何一行为均属于违反保密义务之列: 。
离职后,乙方不得(包括不得自行及不得通过乙方所在单位)与原甲方客户进行与甲方存在竞争的业务或交易;如原甲方客户联系乙方,则乙方应将该信息告知甲方或要求原甲方客户与甲方联系。
竞业限制
定义
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指用人单位有条件的要求劳动者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业行为,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甲方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办事处和关联单位。
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开始到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如乙方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为甲方所聘用,则任职期间包括聘用期间,至聘用关系终止之日截止。
个人或组织:包括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即各类形式的个人或组织。
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生产、经营、从事类似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从事下列业务的个人或组织: 。
下列公司或与下列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组织或个人: 。
为上述竞争性单位提供支持,例如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上述个人或组织的关联企业及机构。
竞争性业务:竞争性单位所经营的业务。
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上述行为之一即为竞业行为;此外本协议可另外对竞业行为作出补充。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除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
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报销。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 年。但是,甲方仍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缩短竞业限制期间:
离职之日前(含当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缩短竞业限制期间,或者取消竞业限制义务;
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内,甲方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义务。
如有多次通知,则以最近的一次通知为准。
竞业限制义务到期或终止后甲方无需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双方同意:甲方无需支付提前终止竞业限制义务的额外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 %。
计算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工资卡或乙方实际收到的货币性质的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发放时间:按月发放,下月底之前发放上月补偿金,如为非整月,则可以与下个月的补偿金一并发放;非整月的补偿金按天折算。例如乙方于2月15日离职,则甲方可以4月底前支付2、3月的补偿金;
如发放时间有逾期,但逾期不超过3个月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发放,但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本协议或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发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领取工资的银行卡(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它帐户)内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卡被注销、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未支付成功,不视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乙方可以到甲方处现金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书面确认乙方名下的其它收款帐户之后甲方再行发放。
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