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在甲方核心岗位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保密信息,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方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保密信息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包括:
1.1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技术知识和经验、技术方案与参数、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图纸、样品、样机、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1.2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政策、客户名单、行销计划、营销资料、定价政
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
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人事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1.3 乙方涉及和获得的甲方产品的设计制造、组装、应用和维修中设计的专业技术。
1.4 乙方在工作期间,在实际工作中进行开发、研究、设计、制造过程中所积累的技术和实践经验。
1.5 甲方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管理方法,市场信息,营销方法,客户信息,员工信息
及培训资料,经营管理技术和资料,采购原材料、销售产品的渠道和来源。
1.6 甲方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原材料和产品的价格。
1.7 甲方制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规定》中明确的其他保密事项。
以上涉及的图纸、资料和技术参数等,包括口述形式、文字、电子文档和传真件等。
第二条 保密义务
2.1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所负责和从事的工作,与本协议第一条的保密信息有着密切联系,负有
主动保守甲方保密信息的义务。
2.2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所确认的保密信息泄露给甲方公司内不具有保密义务的其他员工。
2.3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所确认的保密信息泄露给甲方公司外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2.4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所确认的保密信息泄露给其亲属、朋友等。
2.5乙方若为甲方的经营管理目的之必要,而使其他人获得本协议所确认的保密信息,应按甲方相关
规定进行,且需获得甲方书面许可。
第三条 保密要求
3.1凡以任何形式,直接地或间接地,泄露甲方保密信息的行为均属泄密。
3.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述、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泄露甲方保密信息。
3.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复印、复制、摘录、拍摄甲方保密信息。
3.4乙方负有保管甲方保密信息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借予他人或带离甲方公司。
保密期限
乙方履行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乙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两年内。
第五条 离岗与离职
5.1乙方在调离涉密岗位或退休退职时,应在离岗前5个工作日内办妥工作移交,包括移交与甲方保
密信息有关的工作。
5.2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和交接。
第六条 监督与管理
6.1甲方应主动向乙方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为乙方提供履行保密义务的便利和工作条件,并对乙方履行保密义务的情况经常性加以检查和督促。
6.2 乙方应对本部门其他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经常性加以提醒或提示。如乙方为部门负责人时,应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管理职责。
6.3乙方如发现甲方的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部门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报告。
第七条 津贴与奖励
7.1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按月发给乙方在职期间的保密津贴。
7.2 乙方制止或举报他人的泄密行为,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八条 竞业限制
8.1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退职)之日起二年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为生产、销售与甲方相似、相近产品或从事与甲方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工作,不得自行生产、销售与甲方相似、相近产品或从事与甲方同类业务。此外,乙方不得在上述企业中拥有股份。
8.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8.3若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内旷工或擅自离岗的,在没有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前,乙方亦应履行上述竞业限制义务。
8.4本条竞业限制地域范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8.5 竞业限制,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当日起生效。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当月起,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金额为500元/月。
8.6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甲方按月将经济补偿金支付至乙方提供的银行帐号;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乙方仍应按本条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8.7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如需在同行业且与甲方不发生商业、行业竞争的公司工作时,须以书面向甲方提交申请,甲方根据乙方申请的内容,甲方经实际确认,确实不存在与甲方发生商业、行业竞争时,可批准乙方的申请。
8.8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起初在与甲方无存在商业或行业竞争的企业上班时,如该企业后续有发生业务变化将会与甲方产生商业或行业竞争时,乙方必须按第八条第8.7条款再次执行。
8.9 属乙方工作原因导致无法胜任工作或严重违犯甲方厂纪厂规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竞业限制于终止劳动合同之当日起生效。自终止劳动合同之当月起,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金额为500元/月。
8.10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在相关企业上班入职一个月内需向甲方提供企业有关证明,具体包括公司名称、入职日期、部门、职务等,如果没有提供证明又在相关企业上班时,甲方可视为乙方违约。
不得拉拢客户义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退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为自己或其他企业而拉拢甲方的客户。
不得招募义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退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为自己或其他企业而招募甲方的员工。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