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指《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的抗旱应急备用井和引调提水工程。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部商财政部依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定额补助”的原则,分年度安排项目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依据《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及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探索建立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建立项目责任制度。
(一)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工作负总责。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督促整改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的实施工作,并组织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