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还继续兼任企业职务有的家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及影响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