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还继续兼任企业职务有的家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及影响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九为安排青年就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开办的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另作规定十军队机关和军队干部办企业问题按照1985年5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有关具体问题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以前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1986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达以后在执行中有些单位和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正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这一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几个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规定中所说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准用公款行政经费事业经费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各种形式的集资经商办企业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无关的经营活动三党政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可以开办为本机关服务的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浴室招待所礼堂印刷厂等有条件的也可以向社会开放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照章纳税四党政机关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经营网点应当继续兴办但必须以安排待业青年为主着重发展服务业和加工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合法经营主办机关应加强领导五规定中所说的彻底脱钩是指企业在人财物方面与党政机关分开管理即企业人员不得列入行政编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承担经济责任其经济收益党政机关不得占用企业占用机关的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必须有偿使用合理收费六规定中所说的领导干部子女配偶是指在职和退居二线的县团级含县团级以上干部的子女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