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七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第八条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一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事项调查机关提出意见报问责决定机关决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还应当书面正式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实行问责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确定问责方式第三章实行问责的程序第十三条对于以下线索来源问责决定机关或问责调查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调查一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四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财政审计安全生产监督信访巡视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和控告六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反映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问题七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第十四条问责决定机关认为需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线索交由问责调查机关调查第十五条问责调查机关依据工作职责发现的需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线索报经问责决定机关同意后由指定问责调查机关负责调查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问责的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党纪政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事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直接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第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将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第十八条问责调查机关一般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报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限第十九条调查完成后由问责调查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正式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建议中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建议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二立案的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三调查查明的事实及对性质的认定四对问责的具体建议和依据第二十条问责事项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在作出问责决定时对其中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二十一条作出问责决定应当由问责决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要求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第二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问责调查机关代问责决定机关起草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第二十三条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指派专人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第二十四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或者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需要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二十八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及时通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责工作中的问题加强组织协调第三十条问责决定机关以及问责调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问责事项时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对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