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200912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区包括管理区下同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由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公共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2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三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其他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