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年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一达到退休年龄的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第十条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规定执行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对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度作出规定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