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年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一达到退休年龄的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