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2号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第四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第五条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第六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七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汁入任职时间第八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第九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