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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忌十七紧 上传于:2024-09-25
1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二章因公辞职第五条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2第六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第七条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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