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二章因公辞职第五条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六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2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第七条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第三章自愿辞职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3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十三条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四章引咎辞职第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4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5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第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第十八条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五章责令辞职第十九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6组应当责令其辞职第二十条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二条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第二十三条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第六章相关事宜7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中计第二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于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8要领导责任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可以适用本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辞职由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