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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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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于心溺于情 上传于:2024-08-26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促进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推进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工作贻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组织原则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汇报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编造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涉及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二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矛盾的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人员伤亡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等重大事故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的重点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应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发现没有发现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四对群众反映带有明显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纪依法作出的决定的六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因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二对可能发生的事件苗头排查不及时预警控制不严密监管处置不得力致使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在发生自然灾害重要疫情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妥善处理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五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六对各级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曝光的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七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的二在行政活动中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三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在法定条件和标准外增加条件或变更标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造成国家赔偿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七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办事拖拉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故意刁难拖着不办或借机吃拿卡要的二对应当精简的行政审批事项程序不精简或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三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跟进不及时故意拖延导致项目流失或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的四对应当由多个部门或跨区域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地区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地区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五对下级请示汇报和群众合理诉求态度冷横推托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办事拖拉作风粗暴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二对应该报告的事项报告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三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四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要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问责的问题线索知情不报的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该公开不公开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按照规定应当公开而不公开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五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贯彻落实上级精神不到位致使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二对发生在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纵容的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有关规定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廉洁从政等规定四风问题突出的五对下级党委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指导不力造成工作被动的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三章问责方式及适用第十四条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责令公开道歉五停职检查六调离岗位七引咎辞职八责令辞职九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第十五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第十七条责任划分一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承担直接责任二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三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当管理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四二人以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五应当予以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问责的仍须进行问责第十八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九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第二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问责决定机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一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五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六新闻媒体对有关事件的报道七其他渠道反映的问责情形第二十一条调查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认为应当问责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实施问责第二十二条给予党政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问责问责决定机关可授权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问责决定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经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第二十三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第二十四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五条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其谈话促其认识错误端正态度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给予停职检查问责的停职检查期结束后问责决定机关可根据其认识情况和具体表现作出重新担任其原任职务或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决定第二十七条给予引咎辞职问责的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问责决定机关应当以责令辞职问责方式处理第二十八条给予责令辞职问责的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党政领导干部受到责令辞职问责后拒不辞职的问责决定机关应当以免职问责方式处理第二十九条给予免职问责的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第三十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三十一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二条问责决定机关应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三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三十四条与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调查组成员应当依法回避第三十五条调查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撤销原问责决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对全市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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