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促进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推进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工作贻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组织原则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