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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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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未烂 上传于:2024-07-05
西南林业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和提高执政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发〔2008〕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级、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和无为行为,影响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二章 问责原则 第四条 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都不得把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不得免于或排斥问责。 第五条 公正公平的原则。领导干部一旦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第六条 重点问责的原则。在全面实施问责的基础上,把问责重点放在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任务落实上来,放在分管或本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上来,放在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实现和执行上来。 第七条 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事业发展的目的。 第八条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更加重视思想教育,更加重视事前防范,更加重视制度规避。 第三章 问责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2.不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不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决定、决议,政令不畅的;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4.对上级和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1.涉及学校基本建设、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学位授予、项目申报、基建工程、经费审批等事关学校长远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2.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安全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 3.因决策失误造成学校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或破坏校园环境的; 4.滥用职权,不依法治校的。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4.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1.不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缺乏创新精神,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 2.对上级重要部署和学校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3.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了解情况,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4.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师生员工意见较大的。 (五)弄虚作假、态度冷漠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2.编报虚假数据、成绩欺骗上级和师生;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对师生来访、举报、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对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 4.在师生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六)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1.借会议、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2.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3.违规购买轿车,违规超标占用学校公房,违规豪华装修办公室的。 (七)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1.不执行校务公开相关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2.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召开教代会,提案收集不充分、提案办理不及时的; 3.在涉及教育收费、招生考试、大宗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资产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 4.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责任人又不去积极帮助解决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5、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6.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7.不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问责方式。按以下方式进行问责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外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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