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试行苏办发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制约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三责联审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能分工由组织部门会同编制审计等部门同步联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三条三责联审的对象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和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简称党政正职第四条党政正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三责联审一因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提拔交流轮岗免职辞职降职退休等离任的二在市县市区乡镇同一职位任职满年以上的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同一职位任职满年以上的三其他应当实施三责联审的情形第五条三责联审的主要内容一选人用人责任审查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按照政策法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群众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情况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情况等二机构编制责任审核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情况职能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机构设置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情况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情况等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完成经济发展规划指标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和成效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等四其他需要列入三责联审的事项第六条建立三责联审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协调会议成员由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责联审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编制审计等部门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第七条三责联审工作一般由组织部门商编制审计等部门提出年度计划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三责联审前期准备工作一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二向三责联审对象及其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送达通知书告知三责联审对象内容方法时间和要求等三进行审前公示公布三责联审对象内容时间和工作小组成员联系方式等四三责联审对象及其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按照通知书要求做好总结和自查等工作五协调会议办公室征求纪检监察信访等机关部门意见了解三责联审对象有无群众信访举报和违规违纪问题第九条召开三责联审进点会议一会议一般在三责联审对象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计划分批或者集中召开二会议主要内容为进行动员部署通报实施方案发放调查问卷开展民主测评三参加会议范围对市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三责联审时由本级党委成员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机关部门党政正职三责联审时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由全体人员参加第十条三责联审工作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现场察看专项调查等方式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第十一条三责联审工作小组发现三责联审对象及其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或者接到内容清楚线索具体的群众举报的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第十二条三责联审工作小组必须客观公正地反映检查了解的情况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分别形成审查审核审计报告第十三条三责联审情况反馈和通报一审查审核审计报告分别报组织编制审计部门同意后向三责联审对象及其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党委党组进行书面反馈二三责联审对象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接到书面反馈后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整改方案于日内报三责联审工作小组三由三责联审对象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将三责联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十四条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对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认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第十五条三责联审的结果应当作为三责联审对象及其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机构编制调整评优表彰奖励和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应当针对三责联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对策措施或者政策建议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三责联审工作协调会议定期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形成综合报告上报党委政府第十八条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三责联审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