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条例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条例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问责事项的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为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决策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的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条例通过组织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