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条例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条例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问责事项的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为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决策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的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条例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第七条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二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第八条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救灾抢险防汛抗旱优抚移民义务教育社会保险等款物和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条例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需要实行问责的四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的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六因工作失职致使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七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八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九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十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需要问责的十一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二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条例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四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两次以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十五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群众反映强烈的十六对作风能力建设各项制度条例落实不力办事效率低下相互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九条接受监督过程中应当问责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二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的第十条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公共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损害党和政府工作人员形象的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所掌握工作秘密的三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下级管理服务对象私营业主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四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条例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六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条例七违反条例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八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需要问责的九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行政及社会事务管理中有不廉洁行为的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上述情形之外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条例程序办理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四条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第四章问责适用第十五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条例中的有关职责第五章问责程序第十七条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以及需要的其他材料附卷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九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第二十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第二十二条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第二十三条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第二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回复问责建议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六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第二十七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应当在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二十八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