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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委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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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了清风 上传于:2024-07-06
  证券投资基金委托合同 甲方(资产管理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资产托管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丙方(证券经纪商):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1.1鉴于甲方拟发行管理的“XXXX1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且甲方承诺其发行的本基金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并委托乙方作为本基金的托管人,丙方作为本基金的证券经纪商。 1.2依据甲方与乙方签署的《XXXX1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为保障本基金财产在投资运作中的安全,明确甲方、乙方和丙方在运作中的职责和义务,甲方、乙方、丙方本着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议。 1.3为充分保证本基金资金的安全,提高托管人对本基金的管理效率与力度,本基金通过丙方进行的投资所涉及的相关资金将采用乙方指定的商业银行与丙方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模式进行管理。 1.4各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及其相关合同之前,已经完成所需全部批准授权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内部各项制度之规定。甲方承诺本基金已经完成所需的全部批准授权程序,其设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1.1甲方应于本基金成立后通知乙方与丙方,并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协议以及本协议中的约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乙、丙两方开立相关的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的“托管账户”):乙方在商业银行开立此账户,并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与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建立对应关系。 (2)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交易账户”):甲方在丙方的上海茅台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丙方证券营业部”)为本基金开立此账户。本账户用于本基金场内交易清算的实施。根据第三方存管模式及相关规定,本账户内的资金信息与银行管理账户同步,根据“第三方存管”模式,丙方不能发起对该账户的资金划入、划出、取现操作。 (3)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管理账户”):与甲方已签署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协议”的乙方指定商业银行根据甲方指令,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开立此账户,用于本基金的结算与监管。本账户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与2.1.1.(2)所指证券交易账户同步,并与2.1.1.(1)所指银行结算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4)专用证券投资账户:甲方应于本基金成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本基金名义开立沪深交易所证券账户,并通知乙方和丙方,作为基金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指定证券账户。 2.1.2乙丙双方为本基金开立完以上账户后,应在本基金开始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附件一)告知甲方,同时再抄报另一方。 2.1.3银行管理账户、银行结算账户、证券交易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第三方存管”模式建立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甲方发起,通过2.1.1与2.1.2款步骤,经过乙、丙双方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对于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丙双方自行变更该“第三方存管”业务关系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对于在未经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乙双方自行变更该“第三方存管”业务关系造成的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2.1.4甲方、乙方、丙方之间建立业务联系部门和业务联系人制度,确保业务的开展。 各方应出具有关业务往来部门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附件二、三、四),授权书须注明具体授权委托管理的部门和经办人员,授权有效期起止日期与本协议的生效起止日期一致,并加盖公章。一方操作人员变更时,应于变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两方。具体操作人员均设A、B角,确保交易及时、顺利、安全地完成。 第二节数据与指令的传输和接收 2.2.1乙、丙双方的数据传送:丙方证券营业部以加密电子邮件方式或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方式向乙方传送交易所交易数据。丙方将如实地向乙方转发其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场内交易清算数据,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等不可抗力或由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免责情形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数据以加密电子邮件方式传送不成功的,丙方应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到数据,乙方对因丙方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本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2.2.2丙方应保证甲方下达交易指令的通畅,及时完成甲方的合法有效的交易指令。甲方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在丙方所属证券营业部开立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并与丙方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甲、丙方均需遵循《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条款中的权利与义务、风险揭示及免责条款的约定。丙方为甲方提供的交易方式以《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中约定的方式为准。丙方证券营业部提供电话委托作为备用委托方式。甲方在丙方交易系统发生故障而急需委托交易时,可拨打丙方电话962558,丙方集中交易系统恢复正常后,丙方人员立即致电甲方,通知其系统已恢复正常,甲方可自行委托交易。对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甲方交易指令无法下达或错误下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免责情形导致的损失除外(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登记公司或其他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他接收系统出现问题、停电、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2.2.3丙方应于T+1日上午9:30前打印T日清算后的证券交易账户对账单盖章后传真给甲乙两方,以便于甲乙两方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当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2.2.4丙方将如实地向甲、乙方转发其从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场内交易清算数据,使甲、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估算、清算、监督职能。 1)发送时间要求:交易日(T日)次日9:30前发送T日交易数据,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甲方授权丙方将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场内交易清算数据及对账 单电子版直接提供给甲方指定的外包服务机构邮箱,邮箱地址如下: 外包服务机构数据接收邮箱: 3)乙方数据接收邮箱: 4)丙方应保证提供交易数据完整、准确和及时,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国 结算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使甲方、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估值、清算、监督职能。其中T日转发的交易和结算数据包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上海数据:Gh.dbf(过户库),ZQYE.dbf(证券余额),dgh.dbf(如发生大 宗交易时) ,show2003(上交所行情库) 中登数据:zqbd.dbf(证券变动库),jsmx.dbf(结算明细库)。 深圳数据:Sjshb.dbf(回报库),Sjsgf.dbf(深交所股份库),Sjsdz.dbf(深交所对账库),Sjsfx.dbf(深交所发行),lofjs(lof结算信息库),sjshq(深交所行情),sjsxx(深交所信息库),明细结果库( sjsjg.dbf)、清算明细库(sjsmx1.dbf)。 以上数据库数据仅限于与甲方为本基金所开设的证券账户所对应的数据。如因本基金业务需要或登记公司数据发生变化,经甲方、乙方、丙方一致同意,丙方应相应增加相关数据文件。 2.2.5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甲方、乙方、丙方处理日常数据文件传输的人员名单见本协议附件二、三、四。 任何一方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外二方,且在另外二方书面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2.2.6丙方应按数据发送时间要求及时将本基金的交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甲、乙方(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 第三节证券的交易 2.3.1丙方及其证券营业部应按照甲方发出的证券交易指令,正确、及时地予以执行,在执行交易指令时,仅以甲方的指令为依据,并不负责对指令内容进行审查监督。甲方对丙方根据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若因丙方的原因导致其在接受指令后对甲方所发出的指令操作失误,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2.3.2若发生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政策方面的重大变动;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性灾害;交易所、登记公司原因;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的情况,造成甲方的指令无法下达、执行的,丙方不承担责任。当上述事件发生后,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或按甲方指令采取措施防止基金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3.3本协议附件五与本协议同日签署。若协议期间交易单元号变动,则丙方应书面告知甲、乙方,如涉及费率变动,丙方与甲方应就相关事项另行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乙方。 2.3.4 甲方在发出任何证券交易指令之前,应当在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有足额资金,即甲方T日通过丙方买入证券所需资金(含相关费用及佣金)不超出T日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可用资金及证券余额以丙方提供的对账单中列示数据为准。丙方对甲方的交易实时验资验券。 第四节资金的管理 2.4.1证券交易资金的收付 1)资金划入(“银转证”) 甲方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款指令,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指令后,应该按照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对指令的表面一致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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