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非税收入审计调查思路探析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 具体从政府预算管理的角度 分析 ,政府非税收入可以分为预算内非税收入、预算外非税收入和制度外收入三块。
一是预算内非税收入。从政府收支决算表看,预算内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教育 费附加收入、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专项收入、土地出让金和其它收入。从1996年起,国家已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农村 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是预算外非税收入。财政预算外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第一,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没有纳入预算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第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第三,由主管部门集中的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如证监会和保监会收取的证券、保险行业的监管费);第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第五,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等的租金性质收入。
三是制度外收入。既未纳入预算内又未纳入预算外的政府收费和集资,即制度外的待清理的非税收入,严格地说是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如《立法法》的要求)经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而由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凭借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取得的收入。
二、非税收入管理现状
近几年来,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级政府结合自身实际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从非税收入实行专户储存,收(罚)缴分离,到收支脱钩、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了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但是当前在非税收入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 问题 ,表现在:
(一)征收主体多元化,管理不规范
现行地方收费主体主要有地方财政部门、 交通 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公安、司法、检查、城建、环保、教育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同时管理上职权分散,乱收费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地方和部门的收费罚款甚至没有基本的标准,由具体执行人员掌握,收多收少、收与不收弹性大,随意性强。再有,尽管有关收费规定对收入的用途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监管上的疏松薄弱,许多费用存在收用不符。
(二)分配使用不公,滋生腐败
近几年来,财政部门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对部分政府非税收入进行了政府调剂使用,但对余下的还是延续谁收费谁使用的办法,各部门对非税收入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财政无力全额调配和使用本应由政府统一安排的财力,在不同部门中形成多个等级、多种待遇。现实生活中因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因为各自非税收入丰裕程度的不同,苦乐不均,待遇相差悬殊,又由于可以利用管理中的种种纰漏谋取收费资金,改进办公、住房条件,因而相互攀比,败坏社会风气,滋生浪费与腐败现象,并导致非税收入迅速膨胀。
(三)支出管理缺位,政府调控乏力
在部门预算推行中,由于少数部门故意隐瞒非税收入基数,致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流于形式,收费单位和部门仍有较大部分资金的使用权,财政只是将资金汇集按比例进行政府调控,余下部分又如数拨给单位,财政部门对其支出监管不力,使单位和部门形成了多收多支,少收少支的局面。从而导致财政分配职能被肢解,政府调控能力被削弱。
(四)法制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
目前 ,非税收入的管理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覆盖全国的统一、规范、系统的 法律 法规,使得非税收入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不一样,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约束。
(五)“费挤税”现象出现,减少政府财力
近年来我国大部分省非税收入增长较快,有些地区非税收入增长速度已超过同年GDP的增长速度,总额已经达到或超过同期地方税收收入,高达50 %以上。由于大量非税收入的存在,出现了以费挤税现象,减少了财政收入,弱化了政府对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也降低了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益。
三、非税收入审计调查的思路
针对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现状,审计调查应从收缴和支出两方面入手,收入和支出是密不可分的,既可以从收入看支出的使用分配,也可以从支出效益来 分析 收入分配的合理性。
(一)非税收入收缴审计
1、摸清总体情况。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了解地方非税收入规模和结构(预算内、基金、预算外),分部门分项目列出非税收入重点部门和收费项目的排序,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析非税收入是否存在应缴国库却未缴库的情况,从总体管理上,对非税收入进行摸底排查。
2、审查非税收入项目的合法性。即审查各项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是否符合规定。非税收入项目应按照如下规定确立: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或者省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二是政府性基金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三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省政府的规定;四是彩票公益金的设定必须符合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彩票资金分配比例;五是罚没收入的设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六是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必须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七是其它非税收入的审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部门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此外,在审计中可借助于《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罚没许可证》、《政府性基金许可证》及《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来认定其合法性。
3、审查是否有“许可证”。按有关规定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应办理《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政府性基金许可证》、《罚没许可证》,如不办理实施收费,其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同时对于受财政部门或者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还应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
4、审查非税收入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审计中根据单位开出的收费票据,依据其《许可证》核对其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看有无擅自提高标准的 问题 。查阅“国务院关于第×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看有无已经取消的行政收费项目仍在收费的情况。
5、从非税收入政策执行看有无擅自批准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