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址:
员工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在乙方履行职务,乙方已经知悉(或将要)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管理秘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双方就乙方保守甲方秘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事宜,同意订立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本协议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以下范围内的人员群体: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经理、会计等岗位。
二、有关术语定义
1、本协议所指甲方的秘密,系指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由甲方所持有、控制或保管,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管理秘密。
2、本协议所指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发展计划、经营计划、经营策略、经营管理分析报告、市场计划、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分析报告、客户名单和资料、供应商名单和物料供应清单、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价格构成明细、成本明细、广告计划、商业谈判策略、销售计划、销售策略、销售进度、销售额、收购或兼并计划、资产和业务重组计划、市场调查报告、顾问反馈信息、专业顾问报告、投标方案等。
3、本协议所指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技术发展计划和蓝图、项目研究方案、项目计划设计图纸、技术咨询报告、学术论文、管理诀窍、用户需求资料、技术方案、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公司所有项目的源代码、公司开发的试用软件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并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4、本协议所指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各种财务报表和尚未公开的财务报告、员工薪酬、员工考评结果、员工人事档案、尚未公布的升降职决定、公共关系资料、后勤采购底价和限价、政府关系、尚未公开的管理会议决议和相关文件、网络安全资料等。
5、职务成果是指乙方因履行职务或者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经费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秘密,其所有权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所有权利。
三、员工的保密管理与竞业限制规定
1、乙方保证,无论是因为其职务成果或者受管理者特别指派或者无意中接触到的甲方秘密,除非得到甲方的明确授权或系履行其职务需要之外,不得向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公开。本条所指的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文字、图形、图像或者电子文档等方式使未经合法授权的第三者知悉的相关秘密。
2、乙方保证,当其在甲方工作期间,遵守甲方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妥善保管其所掌握的甲方秘密,未经甲方明确授权,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其保管的甲方秘密置于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或带出甲方的办公区域,除非系乙方为了履行其职责所需并经甲方批准。
3、乙方保证,当其因履行职务需要而使用完甲方载有秘密的资料之后,应依规定及时、完整的将上述资料返还相关的保管人或由乙方自行妥善保管。当乙方因故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之后,乙方在离职前必须将其所保管的载有甲方秘密的资料全部、完整的返还给甲方,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复印、复制件或销毁秘密件。
4、乙方保证,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非职务成果并可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认为确属职务成果并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的,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属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6、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若甲方或乙方遭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乙方在完成具体工作过程中知悉或应当知悉自己工作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甲方主管领导。
7、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2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8、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9、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将其所持有的一切涉及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全部返还给甲方,乙方不得留存、复制任何形式的技术秘密。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0、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私自刻录、复制、拍摄、摘抄、保存、销毁有关乙方业务的秘密信息资料,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行业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11、如果发现商业信息秘密和经营信息秘密被泄漏或者因自己过失造成泄漏,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进一步扩散,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12、乙方离职以后,若利用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