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
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xx]17 号)规定,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进项税也是有时限要求的。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增值税专用
发票开具之日起 90 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和否则不予抵扣进
项税额。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秘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
额并申报抵扣,和否则,不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一、该项政策的主要内涵
1、只要认证就可抵扣。不再执行旧政策(国税发
[1995]015 号)的申报抵扣时间, 即工业企业货物验收入库后,
商业企业付清货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必须自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 天内认证
(注意: 不是三个月),并且超过 90 天的不予抵扣进项税;
3、必须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不得延期。
二、税企双赢的选择一一超过 90 天抵扣期专用发票的
处理
超过 90 天抵扣期的专用发票怎么办?难道只有企业受
损这一条路吗?答案是否定的。了解税法的人都知道, 增值税
的征收环节是链条式的,在目前生产型增值税的模式下,只
要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以下
几种情况,收到增值税票的企业认证后是可以抵扣的。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包括: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4、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等税务局规定
的其他情形。
如果此环节中企业属于可抵扣范围,却因错过了抵扣
期限而未能抵扣,就会使该链条中断。同时加大了未抵税企
业的进货成本,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降低了利润,从而对所
得税的缴纳产生了影响。
过 90 天未认证的专用发票, 可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起
退还开票企业,由开票企业先以退回的发票为依据开具一张
销项负数发票,并将受到的原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专
用发票联后面,然后立即开具一张同样内容的正数发票。
此办法,对开票方来讲,同样的数量和金额,一正一
负,不影响当期的收入水平和销项税额;对接受方来讲,从收
到新的专用发票开始又重新拥有了可以申请抵扣的权利,只
要接收方掌握好 90 天的时间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
证和抵扣,不仅可以节税,而且可以降低成本,是企业双赢
三、90 天给企业的操作空间一一未认证的专用发票进
项税的处理
从税法上讲,认证了就要抵扣,这是新的"刚性政策”
如果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本月交不着增值税,并且总是负申
报,税务局不同意,只好先不认证,等待以后各月再认证,
但一定要把握好“度"一一90 天内。这是一个不小的操作空
间,关键在于筹划。
从会计上出发,财务核算要求准确、及时、得当。不
管是否认证,一发生了就得做账,不做的话,怎能体现会计
的“及时性"原则;另外, 当月的购进货物不入账, 放到以后做,
怎么进行成本核算,如果有的企业存货周转速度得快,未认
证的发票存货实现了销售,如何体现会计上的“收入与成本配
比"原则?
1、收到发票如果先不认证,入库时,可先把进项税挂
在“待摊费用-待抵扣税金",分录如下:
借: 库存商品
待瓜费用一一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