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经历了 90 天、
180 天、360 天的不断延长的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文件规定
如下:
第一阶段 90 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
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件
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 日内
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有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
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和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阶段 180 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6 年1月1 日以后开有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
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
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
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6 年1月 1 日以后开有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
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
增值税扣税赁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
2016年 12 月 31 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赁证, 仍按原规定
执行。
第三阶段 360 天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
的公告》文件规定:
十、自2017年7月1 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 36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