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规厂纪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使逐步走向正规化,特制定以下条例:
无故迟到早退,按每分钟1元处罚,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罚。旷工除当天工资不计外另处罚 200元,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将给予除名处罚。
私自休息,不请假,不办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罚,请假必须经过厂领导同意方能休假,否则以旷工论处,遇到特殊情况需提前电话请示。
上班酗酒,在生产区内吸烟,私自玩弄明火,一经发现每次处罚200元,二次以上加倍处罚。
上班期间,擅自离、脱、串岗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罚款50元,二次以上加倍处罚,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操作室闲谈,上班时间禁止嬉笑打闹。
上班时间打瞌睡,睡岗每次罚款100元,脱离岗位睡觉,一经发现每次罚款200元,因此造成设备损失,后果自负或以除名处罚。
损坏公共财产,除照价赔偿另处罚100元,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等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200元,严重者给予除名。
损公肥私,小摸小偷视情节轻重,追回公私财物,以被侵占额的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严禁穿拖鞋,赤膊、赤脚上班,女工不允许穿裙子上班,违者每次罚款50元。
无理取闹、行凶打人、致人伤残者除赔偿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