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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卡余额过期作废的法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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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什么情 上传于:2024-09-01
电信卡余额过期作废的法律分析一电信卡余额过期该不该作废的大讨论电信卡余额过期是否应该作废的大讨论反映出了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包括赞成退还电信卡余额的主要是消费者协会部分律师及广大消费者其表示目前市面通行的许多电话卡一旦过期如果消费者不续费不仅卡号要作废而且连里面的剩余金额也会随之被没收对此不少消费者认为这种过期没收余额的做法实际上给消费者设定了最低消费门槛是一种霸王条款卡上这些霸王条款不仅语焉不详而且还设下圈套消费者为了保证充值卡余额不被侵吞不得不再次购买新的充值卡如此循环往复实际上是在强迫消费消费者买卡相当于向电信运营商买服务电信卡到期意味着服务终止其与卡内余额无关不退余额等于侵占消费者财产反对退还电信卡余额的主要是各电信运营商及相关支撑研究机构其认为目前我国市场上流通的绝大多数电信卡尤其是要求退余额呼声高的IP电话卡等其实并不属于预付费性质而是一种电信商品的消费凭证而且全世界都不退余额电信卡是消费凭证而不是存款余额的所有权属于电信企业而不是用户电信卡余额退款没有经济合理性将不合理地加大电信企业的运营成本虽然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法律行业监管等的保护但消费者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折中观点认为从退与不退的角度出发所能提供的解决方案五花八门有的涉及手续费有的涉及到成本计算有的涉及到税费和折扣操作起来必然费时费力所以不妨换个角度从解决问题出发用户在规定期限未使用完权利的情况下寻求兼顾消费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益的解决方案才是至关重要的二电信卡法律性质之辨析辩明电信卡的法律性质是探讨及解决电信卡余额过期该否作废问题的前提因为不同的法律性质将适用不同的法律对于电信卡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电信卡是有价证券另一种则认为其属于电信服务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证券包括证书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证书一般是记载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的一种文书如毕业证结婚证各类契约出生证等其作用是证明这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过资格证券又称为免责证券是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资格的证券如银行存折车船票存车票行李票等资格证券仅表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类证券不具有流转性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丧失资格证券的人并不绝对丧失该证券表明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真正的权利人不持有证券如果能以其他合法方法表明其权利的存在仍能行使其权利有价证券是表示民事权利且行使该民事权利者必须以持有该证券为必要条件的证券如本票支票汇票股票债券提货单仓单原则上有价证券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持有证券即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权利但不持有有价证券的人即使用其他方法证明其是真正的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证券上记载的权利注徐兆宏中国证券法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有价证券具有其他民事权利标的不具备的法律特征因此各国都制订了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这类民事法律关系如用票据法来规定本票汇票和支票的创制和流通用公司法来规定股票的发行以及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等等我国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是按单行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的电信卡很明显不属于证书也不属于资格证券因为电信卡非表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遗失只要记住了账号和密码无需其他证明方法同样可以享有电信服务电信卡持有人无须向电信运营商出示电信卡也能享有电信服务因此电信卡不是资格证券同样电信卡也不属于有价证券不具有有价证券的法律特征其一有价证券原则上与证券上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没有证券就无法主张权利注即使不持有有价证券的人能用其他合法方法证明其是真正的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来行使权利如票据丢失必须依法进行公示催告程序丢失票据者才可以行使权利电信卡上记载的账号和密码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但即使没有电信卡只要账号和密码正确用户依然可以享有电信服务其二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当事人主张权利持卡人可以通过提示和交付证券来主张权利而对证券负有义务的人见券即应付款电信卡持有人虽然只能向电信运营商主张服务权利但并不需要通过提示和交付证券来主张权利电信运营商也不需要见卡付款其三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义务人对此不得提出异议而电信卡显然不具备这一特征电信卡不属于有价证券当然不适用调整有价证券法律关系的单行法规条例笔者认为电信卡属于电信服务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其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并可以参照其他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信卡是电信卡发行人和电信卡使用者之间设定电信服务的协议是一种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用户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电信服务的接受者有义务对其接受的电信服务支付代价电信卡发行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电信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电信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发行附有价款履行期限的电信卡内容具体确定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属于要约用户购买电信卡取得了电信卡的所有权同时这一行为是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所发出要约的承诺这时双方所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宣告成立三消费者的选择权电信卡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应该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且电信卡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是消费者其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电信卡合同的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都有权经合意而终止服务合同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电信运营商是否有权利单方面规定其卖出的电信卡是有期限的且不退还卡内余额而要判断电信运营商是否有这样的权利应该从消费者的选择权角度来进行分析电信服务不同于提供一般的有形产品它是一种无形的服务电信业作为一种垄断行业电信服务就更具一般的服务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其生产过程和用户的消费过程是同步进行的虽然在电信运营商看来电信卡是一种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得到一定时长电信服务一次或多次的消费凭证认为消费者可以购买不同时长的电信卡而没有丧失消费较短时长电信服务的选择权笔者认为这种理由是非常不充分的这里存在两个层面的消费者选择权问题第一消费者对于使用电信卡是否有选择权第二消费者对于电信卡过期余额的处理是否有选择权从第一个层面上来说电信运营商的理由非常明显潜台词就是说你觉得我规定的电信卡服务条款不合理你可以选择不用啊既然已经使用了就要遵守事先约定的条款这纯粹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无可非议从理论上说消费者是有选择不用电信卡的权利但实际上在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垄断局面还没有完全打破各种电信资费居高不下的今天消费者对于电信服务的选择权是十分有限的申言之消费者有选择这家电信运营商或那家运营商的权利但却始终不可能跳出目前处于垄断地位的整个通信服务行业因此在是否选择电信卡服务上消费者的选择权微乎其微几乎没有就第二个层面而言消费者对于电信卡过期余额的处理就更没有选择权了电信运营商在处置电信卡过期余额上根本就没有和消费者协商一致解决而是单方面规定电信卡过期余额作废从本质上说电信卡上规定的有效时限是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其理应符合合同法当然消费者未在服务期限之前消费完卡上的金额是合同的违约方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且消费者并没有授权运营商占有卡上的余额作为其违约的赔偿金运营商以消费者未在期限前使用完卡上的金额就把余额占有作为违约赔偿对消费者不公平尤其是在余额较大的情况下电信运营商不应该用电信卡的期限来剥夺消费者的权益成为自己不履行协商责任的理由有效期终止的对象实际上只是电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持卡人超过有效期没有使用的或在使用后余额不足再次通话的卡上的余额并未退还给消费者如果卡上没有规定可转账的话余额不能转存这样运营商就将消费者所付费用一并予以强制没收由此导致电信卡余额沉淀在电信企业所以说电信运营商无偿占有消费者卡上的余额是不妥当的就电信卡余额的处理问题消费者根本是没有选择权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电信运营商经常把电信卡服务与其他形式的包月服务和火车票电影票等一次性服务进行类比如我们平常所使用的地铁月票以及一些俱乐部推出的会员卡服务等包月服务在会员购卡或乘客购买月票后所有效期限内没有消费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消费完剩下的那些钱也不退还再如乘客购买火车票后不到站提前下车或顾客购买电影票没有去看的也不退还余钱但笔者认为这些服务之间是没有可比性的因为包月服务是不分时间和次数只要是在规定的期限内都可以消费而象购买火车票和电影票等属于一次性服务要求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是一次性用完其根本就不同于电信卡服务因为电信卡在规定的期限内是有使用时间和次数的限制的四解决之道循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分析电信卡的法律性质以及电信服务合同一方主体的持卡人消费者的选择权问题最终还应是落脚于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上来电信卡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电信卡属于电信服务合同其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并可参照其他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相类似的规定由此电信卡余额过期作废问题的处理也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或其他法律的最相类似的规定电信卡余额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电信卡超过有效期没有使用完全的如电信卡被偷抢遗失密码遗忘持卡人离开服务区等原因逾期未用完的情况简称逾期未用二是电信卡正常使用但余额不足以再次通话的简称为余额零头从广义上说余额零头包括了过期未用因为过期未用实质上也是一种余额零头所以下文在讨论电信卡余额过期作废的解决方案时将过期未用的情形纳入到余额零头里一并进行讨论如前文所述从本质上说电信卡到期后服务终止与卡内余额归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卡内余额包含着电信运营商还未提供的服务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电信运营商应扣除相应成本后归还给消费者或采取经消费者同意的其他方案电信卡是一种无名合同其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范如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对于电信卡余额问题的处理方式相应的就有以下三种可供选择第二电信运营商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为电信卡持有人更换电信卡或者其他与原来的电信卡大致等值的电信服务第三电信运营商赔偿损失也即如果电信卡持有人不愿意继续接受电信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也不愿更换电信卡那么电信公司应当及时向电信卡持有人返还电信卡票面金额如果电信卡尚未使用则返还卡的票面金额如果已经开始使用则应扣除持卡人实际消费的金额及其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注罗斌电话卡余额问题触动各方神经电信法有望治本httpwwwBlogchinacom2004年4月10日诚然对于退卡或转存目前还有诸多困难例如真伪卡的验证非法盗打等而且在财务处理上也比较困难由于中国电信上市前所发行的电话卡的所收款项已纳入企业收入交纳了税款而上市后所发行的电话卡的所收款项纳入预收账款因此对上市前和上市后所发行的电话卡均要求退卡或转存的话无疑给财务处理带来了很大困难但不能以处理上的困难为借口来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电信服务的市场化实际上维持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公正秩序正是政府主管部门的天职与电信运营商相比绝大多数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上处于劣势地位在信息获取上也处于劣势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公开公平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五余论中国正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就是参与者应该拥有自由选择权必须遵循与市场运作有关的各种相关规则体系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内含信用规范以及标准规范等就电信业而言我国电信服务市场虽然经过了一系列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的改革但实际上有效的竞争机制尚未建立电信服务市场垄断态势依然严峻注张庆元刘山茂中国电信服务市场垄断的法律规制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如何根据各种电信服务产业的特点分层次的开发市场制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仍然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就电信卡过期余额的处理问题电信运营商应增强服务理念以市场为导向消除不合理的垄断规则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这样反过来也有利于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而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消费者和电信运营商的关系时也要考虑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要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先让社会公众从电信业发展与改革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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