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规程
1、公文的拟稿
自以学院党政名义发出的各种公文,由负责该项工作的
工作部门起草,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起草,
重要文件由领导亲自起草或指导进行。
@各处室、系部的公文,由部门自行起草。
昌拟稿人应弄清发文目的。 文件的格式要规范,内容和
文字要简明扼要,语句通畅,标点符号使用恰当,人名、地
名、时间、数字、引文要准确。
@正确选用文种,不得将“请示”和“报告”混用。请
示问题应“一文一事”。
2、公文的审核签发
昌公文草稿拟好后,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对公文的标题、
格式、内容、文字等进行认真审查修改。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领导,要经各有关部门领导会
签。
昌文稿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查和有关部门领导会
签后,送院办公室审核,不能直接送院领导,核稿人对文稿
中的不受之处,应逐一修正。属原则性问题或业务性问题可
提出修改意见, 返交承办部门修改. 经院办公室再次审核后,
方可送院领导签发。
昌以学院党委或学院名义下发、上报、外送的公文,应
按照职责权限分送有关院领导签发。 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签
发,重要的行政文件由院长签发一般事务性公文,由分管
该项工作的党政领导签发。 处分、批评学生的通报等公文
由分管院领导签发。属于日常工作性质的例行公文或经签发
授权的公文,院党委 ( 行政) 办公室主任可以签发。
里各级领导签发公文,必须用吸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的钢
笔或毛笔签发,一律不能用铅笔、圆珠笔,同时要求签署全
名,写明年月日。
文稿经院领导审核签发即定稿生效,有关单位或承办
人对原文或修改部分有疑义可向签发人申述意见,未获批准
不得擅自修改。
3、公文的印制和发送
和@院党委 (行政) 办公室对领导签发后的文稿,按公文
处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