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员工):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甲方在职期间可能会接触到乙方以及乙方合作
伙伴的商业秘密,现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及乙方合作伙
伴的商业秘密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入《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南常绿集团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有关
规定,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签订以下保密协议,并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业秘密范围
本合同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 、技术信息: 技术设计方案、工程设计及图纸、电路设计及图纸、
绿化方案施工设计及图纸、各种施工技术指标及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
的业务函电等,
2 、经营信息: 客户名单、营销策略、定价政策、运营方案、招投标
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与决算、利润情况及不
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3 、乙方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应本着谨慎、
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在任职期间知悉所持有的任何
属于乙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第二条 ”甲方保证在乙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原聘单位无关,
甲方承担乙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原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和
知识产权。如承担了对原聘单位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则应保证在乙方
工作期间不利用原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为乙方服务。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懂行职务时,不得搜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甲
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
为诉讼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
追偿。上述费用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四条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
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于任何第三方,包括: 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
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员工,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其合作伙伴
且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懂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
秘密信息。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
他商业秘密的,视为乙方已同意这种行为,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
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 ”甲方承诺离职之后 年内,不在”地区与乙方生产、
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任何单位内从事与在与乙方工作期间
同种性质、同种职务的工作或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同行业竞争。
第六条 “甲方承诺离职后不得唆使、诱使乙方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
的员工离职、接受外界聘用。
第七条 “甲方认可保密义务作为员工的忠诚义务的重要体现,不以任
何额外报酬支付为对价。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
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
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第八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
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章受第三
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责任不得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技术秘密或
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
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
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前擅自利用这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