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状(发言稿)
尊敏 的李院长、院党组:
我是原告 的代理人,军转干部。受原告委托,就原告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两次发回
重审,历时已四年有余,至今尚未案结息诉,特此前来投诉。投诉、等有关法官久拖不决、
判决不公,其至徇私枉法等。重点投诉。
投诉 的目 的
一、反映实际情况。请李院长乘公查处.
、为了第二次发回重审能相对公正。 使
此案时日案结息诉。
事实和理由
一、审绩严重超过法定时限。也可以说是亚意久拖不决
理由一,一审历时6个月淮27天1
理由二,扣除原告伤上鉴定时间,重审历时约两年罕三个月2.
原告从提起诉讼至今已四年有余。王起等有关法官 的借口是,因为伤天鉴定号误了
判决时间。对此, 我有异议。 很有必要间李院长兴清事实。 沈阳医大于6 月 19 日就出具了
《攻定书》3。#鉴定书》 应由办案法官亲自领取或办理邮递。也就是说,鉴定方就对办案法
剖。以医大未通知为借口完全是托辞,
二、一审两次判决均严重不公,错判、油关众多。完全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 的。
理由一,一审判决后, 我问王悦珠"王法官你太累了,被告给你什么好处你只判了四
千多块钱, 我要告你。"王锐珠答” 我要得到被告一分钱年 我手指六。判决结论是白院长
钦定 的,与 我 的提议差距非常大。审委会有记录可查。你可以告。"随后, 我到铁东纪
委投诉王悦珠。纪委同志给 我 的口头答复证实了王悦珠 的说法。纪委同志跟 我说"你投
诉 的是王悦珠,经调查,未查出其违纪情况。判决结论是由主管副院长定 的。王悦珠 的
提议远高于判决结论。“而当时 的主管副院长就是-
理由二,与被告 的关系非同一般。 我亲眼所见,同是当事人,前后脚找,其态度入
然不同。6 月, 我因递交上诉状技不到王悦珠和庭长,才找 的。 我说明来意后,他对 我
十分冷淡一句话"你明天再来吧",就把 我给打发了。 我刚要走,被告和其大田本就进来
了,是急忙起身迎上前去,满脸堆笑,又让座、又倒水,像迎接首长一样。 之后,在奥运会
之前, 我曾两次到法院门卫电话约见,均得到拒绝其答复是*没时间, 我不是你想见就
能见 的。"这口气根本不是区一级法院 的副院长!
地院长:我发每, 我说 的是实情。如有半句假话, 我不得好死!说实话,如果当
时 我不是被监控对象,和公安局铁东分局有关领导做 我工作,奥运会之前, 我肯定到北
京投诉。
理由三,两次发回重审 4,可以说是有力 的证明吧。
下面 我举几个比较典型 的、明显 的、判决不公 的实例。
在举例前,有必要将本案 的基本案情,作简要 的介绍:
本案是交通到事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安机关认定原告无南。医院诊断。 原告右肥骨骨
折、半月板损伤、榜损伤。原告先后住院 50 天,医治创伤和革折并发症肺内感染。伤残
鉴定十级。
例一,医疗费问题。
众所周知*伤名动骨一百天"这一极为普通 的医疗和生活常识。原告据秘事伤害后第
22 天再次住院,直接治疗循事伤害骨折 的医疗费,均被一审两次判决恶意吾定了。面对如
此消晰 的法律关系,原告无法接受。 我认为此项判决有迟于法官 的良知-
例二,护理费问题。
一审只判决了 17 天 的护理费。重审还认为过高,改判为 12 天。 我认为此项判决是
有关法官味着良心作出 的
第一,原告先后住院 50 天,长期医嘱均为下级护理。所谓下级护理是每天 24 小时均
需要护理;
第二,原告受伤后,翻身、大小便、穿衣洗举、自己移动等行为都不能自己完成,完
全属于“绝大部分护理依天
第三,原告是肥绷彰折、半月板和宦带损伤,又患有肯折并发首,且致残 的老人,
12 天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吗?
第四,众所周知"伤简动骨一百天"。
例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问题-
原告先后住院 50 天,有明确医咽 加强营养。一审两次只判决了 12 天 的伙食补助
费,营养费一分未判是明显 的错判、漏关!
例四,误工费问题。
审两次判决均不依据《劳动合同书》 的数据 〔1500 元
月),仅以工资单 的数据 〔900 元
月) 为准。认为"双方 的约定与实际展行不一致,即视为一方对合同内容 的变更,”
我认为,完全是采信证帮不公正。
第一,依据证所规则 5,《劳动合同书y 的证明力大于工资间
第二,《劳动合同书》有劳动局 的签证,
第三,解读工资单只是原告签收金额 的赁证。假设,一员工与老板签订合同 的工次
为1000元
月,老板因资金紧张暂时发 500 元
月,双方 的约定与实际履行暂不一致,能视为一方对合同内容 的变更吗?
李院长:证据规则是法官采信证据必须执行 的法律规定。有关法官自认为已经采信
了证据也就无责了。对此,作为原告 的代理人, 我不能认同。采信证据不公正也是判决不
公。 这里 我还要说明 的是,两次判决均恶意否定了原告已经举证 的 24 天医嘱休息诊断。
例五,残疾赔偿金问题
重审判决以"事故发生于,相关 的数据标准,应以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有关数据
标准为依据。"部分吾定了原告 的主张,完全是恶意混淆法律骤念-
医疗费 的赔偿数额,是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 的数额确定 6。而残疾
赌偿金,是根据受者人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 7,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极为清晰。原告
按定残之日起计算,即于法有据,也准确无误,身为专业执法 的有关法官,不应当犯如此
低级
的错误。 我认为是恶意 的。
李院长: 有关不公 的判次还有几处, 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三、庭审程序即不合法,也不公正-
理由一,法庭上,王起作为审判长开庭重审时,多次强行阻止 我依法进行正常 的法
庭辩论。其至,根本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