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商铺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该商铺坐落于昆明市穿金路云南映象65幢9号商铺,该商铺建筑面积54m2,该商铺使用用途为:服装店。
2、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商铺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真实有效的证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3、该商铺租赁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租金为5000元(伍仟元整)/月,年租金60000元(陆万元整)/年,合同期内,第三年开始递增,第四年年租金按第三年年租金递增8%(即陆万肆仟捌佰元整/年)。第五年年租金按第四年年租金递增8%(即柒万元/年)。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乙方有意续租,应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合同期内,乙方有权转让此商铺。转让前须提前30日告知甲方。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铺面,乙方拥有合同期内合理的使用权。
5、付款方式:合同期内第一年前半年每月一次(月头)付房租,以后半年一次。
6、租期内,乙方向甲方交纳此商铺押金¥3000.00元,押金不得冲抵商铺租金。合同期满,甲方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7、租赁期内,与该商铺有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垃圾清理费、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及租凭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
8、甲方应于2012年6月1日内将该商铺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交移交房门钥匙及物业交割完毕后视为交付。
9、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甲、乙双方确认商铺返还之后,甲方返还乙方交付的相应押金。
10、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