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该如何保护
“电子书”是一个通俗的概念,既包含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也包含直接在网络上发表的数字化作品,其特点是可以通过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传播、阅读。随着科技的发展,阅读“电子书”已不仅仅限于用计算机,近年来更出现一种可以阅读“电子书”的e-book播放器,该播放器与已经风靡的MP3播放器一样,可以从计算机或网络上直接下载相关内容,随身携带,通过屏幕随时阅读,并随时删除或补充新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相信“电子书”的发展会更迅猛,对“电子书”的保护也逐渐成为热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条明确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