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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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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不列入调整范围。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另增加2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3、符合下列条件的,再另行增加养老金: (1)调整高龄退休人员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 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4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由50元调整至80元; 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5-79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至100元; 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80-84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由70元调整至150元; 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至200元。 以前年度调整养老金时,因高龄已享受过另增加30元、50元、70元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调整后标准补齐;未享受过的,按上述标准增加。 (2)增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退休人员养老金。 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18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200元。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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