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细则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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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2011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举个例子:
例一:某退休职工,男,1929年出生,1950年参加工作,1989年退休。此次上调基本养老金为305元。其中1950年前参加工作每月增加145元,工龄工资80元,80周岁以上80元。
例二:某退休职工,女,1951年出生,1970年参加工作,2001年退休。
此次上调基本养老金为207元。其中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工龄工资64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时,如果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的总额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时,要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