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年月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