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病假规章制度
为了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和管理工作秩序,强化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院部特对医院职工的病假管理重申规定如下:
一、请假程序:
(一)职工非因公成疾,具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按休假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因急诊本人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亲属或医院职工办理请假手续。
(二)职工在医院居住地生病的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是由我院相关科室开具的诊断证明,其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无效。病假时间七天以内者须经主治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七天以上者以及连续病假超过七天者,携带相关资料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三)需转院治疗的,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并报请主管院长审批。未履行转诊手续者,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效。本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应对院外医院所开具的病假证明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职工出差或探亲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职工所在科室报主管院长履行请假手续,待职工返院后一周内必须出具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交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假期有效时间最长7天,如需继续休病假的必须回医院治疗和休养,在外地办理住院治疗的例外。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五)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休病假期间的待遇及假期的计算:
(一)病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连续计算。
(二)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期间病休的,执行病假工资(即在见习期工资中减发30%部分),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三)每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免发当月岗位津贴。不足7天满3天(含3天)发50%岗位津贴。
(四)当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免发当月的效益津贴;病假不满7天满3天发半月效益津贴;不满3天的按日效益津贴如数扣回(享受行政、工勤效益津贴)。
(五)每月病假超过4天(含4天)免发当月目标奖。
(六)新招聘的学生在正式上岗前的病假工资待遇执行《关于招聘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七)门诊休病假在一个月以下的职务工资全发,其岗位津贴和补贴按上述规定执行;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从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定州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
(八)职工住院治疗的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对职务工资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1、停止工作连续休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60%;满5年不满10年发7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职务工资的80%;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职务工资的90%;满20年以上的发职务工资的95%;非工会会员享受以上待遇的半数。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2、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定州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九)长期病休从第七个月起按病劳保规定执行。
三、长期病休:
(一)职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时(具有我院和省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人员所在科室须向主管院长提出长休病假病情鉴定申请,病情鉴定由主管院长组织疾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到院办室备案后按长期病休处理,同时通知病假人员所在科室,未经病情鉴定不予审批。
(二)一年内累计病假时间达六个月及以上的,逾期按长期病休处理。
(三)长期病休人员在休假期内,每二个月到医院复查身体一次并将诊断证明交所在科室确认,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院办室。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医院将暂缓兑现其病假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并由个人全部承担医院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凡病愈并可以正常工作的应到岗试工。
(四)长期病休人员(含门诊连续病休2个月)病愈后回院工作,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近期能够证明疾病已经痊愈的相关疾病检查材料交院办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