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在本合同内,甲方或乙方可单独称为“合同方",或共同称为“双方”。
监于+
一、甲方与乙方为达成“之目的, 有意建立商业关系或就技术方面如以讨论, 或就各自之营业事
项与另一方加以协商合作,或双方为座用关系。
二、甲方与己方以上之协商合作及讨论中,一方有可能向另一方撤露、一方有可能从另一方得知本合同以下所
定义之保密信息。.
有芍于此,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保窗信息
工本合同项下之保密信息应指,合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之后,被提供、接收或取得的有关另一方或
者另一方的客户、供应商、关联企业之过去、现在、拟议的及未来之机构结构、行销计划、事业计划、财
务资料、商业策略及创新方法、顾客名单、商业需求、方法、原料来源、产品规格、制程、产品图样、技
术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码及算法)、产品价格及其它由另一方或者另一方的客户、供应
商、关联企业所有的,与其营业或经营相关之信息、资料或专门技术知识、或基于合理判断应被视为保密
的任何其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可为世面之形式,或是附于任何有形之物体上(包括
但不限于软硬件、草稿、图画、曲线图、图表、电子表格、磁盘片、录音带、原型、样本、信函、笔记、
备忘录或是报告),或是经由口头披露之任何之信息、资料或专门技术-
2 除非于本合同中有任何相反之规定,合同方对于下列之信息不负保密义务:
1) 为公众所知悉,或经另一方授权披露而成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2) 合同方由第三人处合法取得之信息, 而第三人对此等信息之披露并未违反其应遵守的保密义务或其它
之法律义务-
3) 应法院或政府之合法要求而披露之保密信息。但合同方应于披器前通知另一方并尽力确保被披露之
信息仅限于法院或政府要求披露之必要范围内。
3会同方与另一方之间已有的或潜在的商业关系、 或侣同方及另一方就相关技术上之讨论或相关保密信息之
任何讨论亦应被视为保密信息。
二、合同方应遵守下列之规定来管理及保守保密信息:
1 合同方同意对于任何保密信息严格加以保密,并不得披露子任何第三方。
2除非另一方以书面方式同意,或为实施本合同约定之目的所必须,合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使用保密
信息。
3 “合同方须妥善保管保密信息,全部之保密信息应存放于安全之处所并有严格之安全保卫措施,以防止任何
未授权人得以接近、知晓保密信息-
革除为必行本合同之目的而必须披露保密信息之外,合同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合同方的代表人、员
工、代理人、承揽人或者任何自然人、组织,且上述狼露之保密信息应仅限于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所必要
的范围内-
5 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之各项承诺和义务,合同方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手段,包括但不良于法院诉讼《费用由合
同方自行承担),强制其雇员或任何经合同方披露而获得保密信息的第三方保守保密信息。
6.。 于本合同终止后三日肉,合同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及任何与保密信息相关之摘孙、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以
及保密信息的任何形式的复制品返还子另一方。
了 在未获另一方之书面同意前,合同方及其代理人、员工、代表人、子公司、关联企业及母公司不得为任何
本合同以外之目的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合同方代理人、员工、代表人、子公司、关联企业、母公司因披
圳保密信息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由合同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合同方认识到并同意本合同之内容并不代表另一方给予合同方任何有关保密信息的技术、知识产权或任何
财产上之权益,或任何基于保密信息已取得或将取得之专利权利、版权或者集成电路设计权等任何知识产
权上的权利和其他财产上的权益,或就此对合同方进行任何授权或许可,